征地沒有批文就想開始實施?

2019-10-02   沈玉潮律師

征地沒有批文就想開始實施???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發展越來越迅速。與此同時,征地拆遷項目如雨後春筍般在全國各地開展。這一項目原本提升居民生活條件、提高農民生活水平的一項利國利民的好事,但是在其實施的過程中卻經常出現被徵收方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出現,究其緣由卻發現緣由頗多,今天小編就針對緣由中的一種為大家提供解析,即被徵收方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未見批文的情形。

首先,被徵收方應當明確在征地拆遷項目實施之前必須要有相關部門的批准。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可知,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土地進行建設時,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建設,而不得直接使用集體土地,在徵收集體土地之前,必須要經過國務院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由此可見,在征地拆遷項目實施之前若沒有徵地批文就開展工作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因此,在實踐過程中,被徵收方若對徵收方的徵收行為存疑,可以直接向其申請公開該征地批文信息,這是法律賦予被徵收方的權利,被徵收方在此過程中應當積極行使該權利。若徵收方拒絕了被徵收方的這一申請,被徵收方可以直接向國土資源部門進行諮詢查證,這一過程可能在實踐過程中並不容易,但被徵收方切不能輕易放棄,對於越難申請的政府公開信息,越說明該征地拆遷行為可能屬於違法行為。此時,被徵收方可以選擇尋找專業律師的幫助,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訴訟或其他方式申請相關部門公開徵地批文信息。

此外,被徵收方應當注意的問題是,如果在征地拆遷項目中存在征地批文,首先應當查看該批文的作出主體是否適格,只有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才有權利批准征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能對其進行公告並組織實施。同時,被徵收方應當明確征地批文存在有效期限,被徵收方在看到征地批文時應當審查其是否在有效期內,根據《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可知,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為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項目經依法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若在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由此可見,被徵收方在征地拆遷項目中,首先應當查看該征地拆遷項目是否具備征地批文,實踐中常存在沒有徵地批文就進行土地徵收的行為。同時,對於通過申請信息公開獲得的征地批文,被徵收方應當有針對性的進行審查,主要包括審查該征地批文的作出主體和有效期。對於侵犯自己權益的事項,可以通過尋找該過程中的違法點牽制徵收方從而捍衛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