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敲響警鐘 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須抓緊

2020-02-13   中國商網

中國商報/中國商網(特約評論員 胡建兵)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近日就疫情防控中,社會普遍關心的法律問題進行解答。全國人大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表示,擬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增加列入常委會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並加快動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進程。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為濫捕濫吃野生動物敲響的警鐘,振聾發聵。修法嚴格保護野生動物,是改變我國野生動物非法交易現狀、遏止亂捕濫食野生動物行為的根本舉措。

修法帶來了糾錯的機會、改正的希望。筆者以為,我國能否真正杜絕野生動物非法交易,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此次修法會否對「野生動物利用」相關內容作出根本性改變。修改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應明確傳達尊重自然、保護動物、維護生態和諧的理念,引導人們收起以「利用」之名向自然無限索取的貪慾。

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但對於人工養殖的「野生動物」到底是不是屬於「野生動物」卻沒有進行明確界定,一定程度上使得「野生動物」交易變得魚龍混雜,甚至長期處於「灰色地帶」。有的不法分子獵捕了真正的野生動物後,在市場進行交易,極易暴發人與動物共生的疾病。甚至在一些地方,野味市場泛濫,相關產業規模還很大,成為了公共衛生安全的重大隱患。

在現實中,對野生動物製品的非理性需求與消費,使得商業利用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可能獲取高額利潤,甚至使得商業利用成為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最重要動因,這在很大程度上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相違背。因此,野生動物保護法應確立以「野生動物野外種群的生存和發展及野生動物棲息地完整性保護」為重心,確保我國僅允許以科研、保護為目的進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嚴格禁止以商業利用為目的的馴養繁殖活動,建立商業性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行業及經營主體的退出機制。

生態系統中,任何動物都有其「生態位」,發揮著獨特的作用,沒有貴賤輕重之分。從公共衛生安全角度來看,蝙蝠等一些野生動物,雖不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卻是對人類健康威脅極大的病毒的天然宿主或中間宿主。顯然,在對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修訂時,必須對獵捕、交易、利用、運輸等各個環節進行嚴格規範,特別是針對濫食野生動物等突出問題,必須建立一系列科學、合理的制度。擴大法定野生動物範圍、禁止買賣和禁食野生動物的範圍,杜絕野生動物非法食用和交易,從源頭控制重大公共健康危險。同時,要取締野生動物經營的集貿市場,停止網上野生動物非法交易。此外,還要對非法食用野生動物行為加大法律追責力度,對造成重大疫情、重大財產損失或人身損害的,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