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還操縱證券市場 董事長獲刑五年罰金1180萬

2019-09-18     萊西市檢察院

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鮮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縱證券市場案,對鮮某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8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鮮某利用擔任上市公司A公司及其子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的職務便利,採用偽造B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分包商林某簽名、製作虛假的資金支付申請與審批表等方式,以支付工程款和往來款名義,將B公司資金劃轉至該公司實際控制的林某個人帳戶、相關房產項目部帳戶,再通過上述帳戶劃轉至鮮某實際控制的多個公司、個人帳戶內,轉出資金循環累計達人民幣1.2億餘元。其中,2360萬元被鮮某用於理財、買賣股票等,至案發尚未歸還,且部分資金已被結轉至開發成本帳戶。

2015年間,被告人鮮某作為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個人決定啟動公司名稱變更程序。A公司更名為C公司過程中,鮮某控制了A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內容,且信息披露的內容具有誘導性。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間,鮮某通過其控制的證券帳戶組,買入A公司股票共計2520萬餘股,買入金額2.86億餘元。5月11日,A公司有關名稱變更的公告發布後,股票連續漲停。

法院認為,被告人鮮某作為上市公司A公司的董事長、實際控制人,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將上市公司資金用於個人營利活動,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鮮某通過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內容,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與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其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且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對鮮某應當兩罪並罰。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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