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10萬,拘留7天,餘慶一家養豬場違法排污被處罰!

2019-08-30     餘慶發布

今年6月,遵義市生態環境局餘慶分局在對餘慶縣湘餘生豬養殖場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養殖場糞污沉澱池未做防滲處理,養殖糞污滲漏至下游低洼地,該低洼地未做防滲處理,養殖糞污自然滲漏進入地下水環境。

調查



經調查,該養殖場涉嫌利用滲井滲坑排放水污染物,該養殖場的排污行為已構成利用滲井滲坑排放水污染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處罰

8月13日,遵義市生態環境局餘慶分局依法對該養殖場處以10萬元的罰款,並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8月27日,縣公安局依法對湘餘生豬養殖場負責人譚某某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全媒體記者 譚 超)

情況通報

關於對餘慶縣湘餘生豬養殖場違法排污案查處情況的通報

一、調查經過

2019年6月4日,遵義市生態環境局餘慶分局對餘慶縣湘餘生豬養殖場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養殖場糞污沉澱池未做防滲處理,養殖糞污滲漏至下游低洼地,該低洼地未做防滲處理,養殖糞污自然滲漏進入地下水環境。該養殖場涉嫌利用滲井滲坑排放水污染物。

6月10日,遵義市生態環境局餘慶分局對該養殖排污案立案進行調查。經查,該養殖場的排污行為已構成利用滲井滲坑排放水污染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規定。

二、處理情況

1.行政處罰情況。8月1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規定,遵義市生態環境局餘慶分局向該養殖場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遵余環罰字〔2019〕4號),對該養殖場處以10萬元的罰款

2.案件移送情況。8月2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之規定,遵義市生態環境局餘慶分局將該案件已送至餘慶縣公安局實施行政拘留。

3.行政拘留情況。8月2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餘慶縣公安局下達處罰決定,對該養殖場負責人譚某某處以7日行政拘留

各養殖場(戶)務必引以為戒,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切實按規範做好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對現有污染治理設施開展自查自糾,對自身存在的問題,積極整改落實到位。二是做好養殖糞污處理工作,嚴禁直排、偷排、漏排。

遵義市生態環境局餘慶分局

2019年8月28日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pALA52wBJleJMoPMLSO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