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一天班回到家,發現自家車位被占?
繳納停車費用時,工作人員拒不提供發票?
好不容易發現路邊有個臨時停車位,卻被他人用板凳、紙箱「搶」位?
這些讓人心塞的情景,是許多有車一族常會遇到的問題。
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全市機動車停車場規劃與建設、公共和專用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智慧停車、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
該《辦法》將於8月18日起施行。
(201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 政府令第113號)同時廢止)
關於停車發票、經營性停車場開辦資質、哪些道路禁止設置臨時停車位等「老司機」們關心的問題,《辦法》中都一一提到了,一起往下了解~
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
《辦法》認為,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停車總體發展策略,機動車停車場供給體系及引導政策,公共停車場布局和規模、建設時序,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配套駐車換乘公共停車場等內容。
經批准的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原批准程序報批。
昆明市第三人民醫院自動化立體車庫。
同時,新建、改建或擴建建築物的,應當按照本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建設或者增建機動車停車泊位,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在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大型公交站場等可以實現駐車換乘公共運輸的場所,應當同步規劃建設換乘公共停車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停車場的使用功能。
車庫車位要先滿足區域業主需要
《辦法》指出,居住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業主的需要。禁止在居住區內亂停、亂放機動車,鼓勵將未售賣的停車泊位進行出租。
需要占用業主共有部分設置車位的,應當編制居住區車位設置、管理方案,依法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1/2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1/2以上的業主同意,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委託停車服務單位組織實施。
小區立體停車場。
利用共有部分設置停車位的,收取的車位費用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業主應當按照管理方案約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支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停車服務單位管理服務費用。
同時,居住區設置臨時停車位的,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機動車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範,不得影響行人、車輛的通行及安全;不得占用綠地;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登高撲救場地;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不提供發票可拒付停車費
《辦法》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銷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或者占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從事非交通活動。
路邊的非國資國資停車位。
禁止在以下道路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1.城市快速路、主幹道、主要的次幹道;
2.車行道寬度小於7米的道路(單行道除外);
3.能夠提供充足停車泊位的公共停車場服務半徑300米範圍內;
4.距離公共汽車站台、急救站、消防栓等公共設施30米以內的路段;
5.交叉路ロ、學校出入ロ、鐵路道ロ、急彎、橋樑、陡坡、隧道、環島、高架橋、立交橋、引橋、匝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
6.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置臨時停車泊位的其他情形。
進入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車輛,應當按照順行方向依次停放。
非機動車、摩托車、核定載質量1000千克(不含)以上的貨車、核定載客數12人(不含)以上的客車,以及車長超過5.5米的其他機動車輛不得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停放。
路邊的國資國資停車位。
此外,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在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時,應當向機動車輛停放者出具由稅務部門監製的統一發票。停車場經營者不按規定開具統一發票的,停車者可以拒付停車費。
未按備案場地地點經營
最高罰款5000元
《辦法》表示,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在辦理完商事登記手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轄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
1.未按照備案的場地範圍和地點經營;
2.未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統一的停車場標誌牌、標價牌、投訴監督電話和停車場管理制度;
3.未做到場內交通標誌、標線清晰、完整、規範,保持場地整潔,消防通道暢通。
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城市客運出租汽車停車專用候客泊位僅供城市出租汽車使用,其他車輛不得使用,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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