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2019-11-27     靈壽普法

來源:找法網

  在實踐中,勞動合同時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必須要簽訂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前確立了勞動關係但是超過一年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那麼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怎麼辦?閱讀完以下找法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用人單位用工一年不簽合同,應當支付12個月二倍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你所在單位三個月後才與你簽訂合同,那麼單位應當從用工第二個月起至簽訂合同時止,支付你雙倍的工資。現在可以主張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

 二、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1、未簽訂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2、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4、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5、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試用期(因為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單位雖然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6、不簽勞動合同不利於單位保護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範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採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7、不簽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8、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並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綜上所述,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對用人單位來說不是簽不簽的問題,而是如何簽的問題。所以,在此建議用人單位應當在如何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上多用心思,而不應該採取不簽勞動合同的消極做法。

  三、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扣工資嗎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但有些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後與勞動者已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係,卻沒有與之簽定勞動合同。

  此後,用人單位任意扣法勞動者工資,該行為應屬於違法。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六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關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合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等,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即使未與勞動者簽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發勞動者工資。

 綜上,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的老歐當著可依法提起勞動仲裁併可要求雙倍工資賠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oA8rrm4BMH2_cNUgyX3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