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良好的社會公共秩序和環境,改善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雲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條例》和《陸良縣城區養犬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城區實際,就進一步規範城區養犬行為,特通告如下:
城區範圍內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通告,做到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單位和個人飼養的犬只,必須攜帶所飼養的犬只到有資質的寵物門診(醫院)接受免疫,並辦理免疫證。
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個人飼養的犬只應當在住所內飼養,單位飼養的犬只應當圈養或者拴養,嚴禁放任所養的犬只自由出戶。
(二)飼養犬只不得干擾和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三)不得攜帶犬只進入公園、廣場、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車站候車室、辦公區域、餐館、商場、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交汽車。
(四)不得隨意遺棄犬只和拋棄犬只屍體。
(五)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六)不得隨意放任犬只隨地拉糞便污染環境衛生。出現犬只拉糞便,犬主應及時清理,若拒不清理,縣城鄉綜合管理局將根據《雲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七)項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可以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城區範圍內的未佩戴免疫證的犬只、流浪犬、無主犬,由縣城鄉綜合管理局負責進行抓捕並做相關處理。未用牽繩(鏈)牽引的犬只一律視為無主犬、流浪犬。
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按有關程序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陸良縣人民政府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