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致人損害案件頻發,動物侵權責任你知道多少?

2019-07-25     花山檢察

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喜歡飼養個小貓小狗什麼的,同時貓狗咬人的案件也越來越多,這裡就會產生很多民事糾紛,到底誰應該承擔責任,找法網小編就帶大家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吧。

一、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相對無過錯責任

何為「無過錯責任」?即,責任的產生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具體來說,我們只要查明:

A.這個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誰?

B.這個動物咬到人或者用其他方式侵害到他人人身財產權利。

AB查明,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在原則上就應當承擔法律賠償責任了,而不需要考慮這個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沒有「故意」和「過失」。當然,法律另外規定,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但是舉證責任在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被告),由於是有法定的免(減)責事由的,所以我們把這種無過錯責任稱為「相對無過錯」。


二、這三種情況下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絕對無過錯責任

有相對就有絕對,《侵權責任法》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上面三種情況下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所承擔的就是絕對無過錯責任了。我們只需要查明AB,賠償責任就沒跑了,不存在免(減)責事由!

也就是說,某主人以「是對方挑逗我的狗狗,我的狗狗可乖了」為由抗辯,是不成立的!


三、何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

這個概念貌似很清晰,其實值得探究。

首先,動物主人,即動物的所有權人(主人)屬於這個範疇,這個毫無疑問啦。然後,假如主人把自己的狗狗借給他人幫忙養兩個月,那麼,這個幫忙者也屬於飼養人,假如動物主人把動物放在某個機構或者某個人那裡託管(比如獸醫院),那個託管機構或個人就是管理人。

值得「愛心人士」注意的是,長期喂養流浪動物可能會有法律風險!

這其實也很好理解,長期喂養的行為形成了事實上的「飼養」或「管理」,這當然屬於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啦。

這時候有人可能覺得委屈,有「愛心」還要錯了?

但事實上,有些「愛心人士」,喜歡在社區喂養些流浪貓狗之類的,因為該喂養行為,導致流浪貓狗長期聚集在社區公共領域,又沒有對動物採取任何約束控制的措施,把公共場所當做自己的「愛心飼養場」,這和遛狗不栓繩並無本質區別,最終造成社區環境衛生問題和居民人身安全處於危險之中(我國每年因為狂犬病死亡人數可不少),而控制和管理者「危險物」的人理所當然應當承擔責任。由於行為人往往是「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所以依據《侵權責任法》承擔的是絕對的無過錯責任。

在「喬新玉與肖淑貞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中,法庭指出,「喬新玉長期投喂流浪貓,尤其是在其家門口的公共通道附近的固定投喂行為,在其生活社區的公共環境中形成了一個流浪貓獲取食物的固定地點,導致了流浪貓的聚集,而流浪動物的不可控性及自然天性,在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會給社區的公共環境帶來危險。喬新玉的投喂行為既不同於對流浪貓的規範的救助行為,其自己又未採取任何措施控制相關危險的發生,故其行為是對於公眾共同利益的一種不合理地干涉及影響,此危險影響與肖淑貞受傷之間存在因果聯繫,故喬新玉應承擔相應責任」。


其實在小編看來,如果「愛心」是一個褒義詞,指一種高尚的觀念,那麼其指導下的行為應該是對他人、對社會有益的,否則用中性詞「愛好」來形容可能更恰當。為了自己的愛好,罔顧他人,逃避責任,然後用」愛心「催眠自己,變得心安理得,這樣恐怖的「愛」,理應得到法律的制裁。

四、寫在最後

動物侵權案件的頻發,有不文明飼養動物、不規範管理動物的原因,也有某些人群道德觀念的偏差和法律意識的薄弱的原因。

這一切,都呼喚著飼養動物管理、流浪動物處理制度的完善。

來源:遇事找法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nvs7K2wBmyVoG_1ZEuQ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