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家戰「疫」,須警惕智慧財產權刑事風險

2020-03-15   法律讀庫

作者:逄政 謝夕燕。這是作者向法律讀庫自媒體的原創投稿。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人們紛紛宅在家中,雲娛樂、雲購物、雲課堂、雲辦公,宅出了網絡世界一番繁華景象。智慧財產權是無形財產權,無處不在,雲里流動著各類智慧財產權,非經智慧財產權人許可或者法律特別規定,他人不得實施受智慧財產權專有權控制的行為,否則就會構成侵權,甚至構成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

著作權不是「免費的午餐」

疫情防控期間,許多智慧財產權資源免費向社會開放,包括《維普中文期刊》《人大複印報刊資料資料庫》在內的多家學術數據平台,大量版權資料可以限時免費閱讀和下載。湖北地區居民享受網絡視聽公益展播活動,可以免費觀看多個網際網路電視平台和網絡視聽網站平台中屬於會員專享的電視節目,院線檔電影《囧媽》《肥龍過江》等在視聽網站免費播放。全國各地學生陸續宅在家上網課,人數超過2億人,用於網課的資料包括ppt、講師講課的視頻音頻、家庭作業、模擬試題等等。網遊市場是「宅經濟」的主力軍之一,以知名網絡遊戲《王者榮耀》為例,疫情期間其達到單日流水20億元,去年同期僅為13億元,其他網絡遊戲亦是同樣受到追捧。

不過「免費開放」並不表示網絡用戶可以對作品無限利用,而僅僅是大眾可以免費獲取,用於個人欣賞、學習或娛樂。網課資料中大多數具有授課人獨特的表達,能夠構成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享有著作權,公眾僅能在線瀏覽或者下載供學習使用。網絡遊戲可以說是智慧財產權的聚合,遊戲程序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計算機軟體作品,網絡遊戲中的人物角色、靜態畫面等可能構成美術作品,配樂可能構成音樂作品,運行中的動態遊戲畫面可能構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因此,如果出於商業目的複製發行他人作品,可能面臨刑事風險。

司法實踐中,不管是否免費資源,下載或使用爬蟲技術抓取他人文字、影視作品,再上傳到自己的網站或公眾號中傳播,或者通過自己的網站提供連結,收取費用供公眾瀏覽,或者在網站、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的情況較為常見。至於網絡遊戲,往往採用私服、外掛等手段侵權,非法運營他人網絡遊戲,實踐中以侵犯著作權罪或者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均有,認識尚不統一,但尚無對侵犯其美術作品、音樂作品進行處罰的刑事案件。

疫情期間,網課空前流行,除單獨侵犯其本身所享有的著作權面臨刑事風險外,打著「精選名師、名課、名題」的旗號,將他人的教育培訓資料匯總成所謂《史上最好看電影集》《史上最有用習題集》傳播牟利的也會面臨刑事風險。的確,若干作品經過具有獨創性的排序和挑選可以形成彙編作品,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但是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行使彙編作品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這就意味著,未經原著作權人許可擅自發行彙編成果傳播牟利,仍有可能構成犯罪。

商業秘密不「在線」

疫情期間,在線辦公如火如荼,高峰時在線辦公人數達2億人,因此平日裡在企業區域網內流通的數據在疫情期間大量在公共網際網路中流通。這些數據中不乏商業秘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屬於商業秘密。

由於網絡環境具有相對開放、傳播快、易複製等特點,在線辦公過程中商業秘密可能處於相對不安全的狀態。當商業秘密處於公開網絡環境中時,遠程辦公系統供應商可能會有機會接觸到商業秘密,本公司員工可能會因為系統設置不完善越權訪問到商業秘密,也可能因為原有的優盤不能接入公司涉密設備的規定因居家辦公不能執行,而可以下載涉密信息。當然,潛在的商業秘密泄露風險遠不止於此。

商業秘密作為智慧財產權的一種,能夠為權利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企業在遠程辦公時,應當對商業秘密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但對於合法接觸或者非法獲取商業秘密的人來說,更要履行保密義務,不當的獲取、披露或使用將會面臨刑事風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網店不是法外空間

疫情期間,線上購物空前繁榮,來自天貓的數據顯示,「三八婦女節」前夕,消費力強勢回歸,該平台上雅詩蘭黛、嬌韻詩等10個國際美妝品牌銷售業績突破了上線天貓新品發布以來的最高紀錄。線上銷售成為了大多數「品牌」商品銷售的主要渠道。由於線上購物需求激增,淘寶、京東等傳統的電商平台之外,直播帶貨、微信朋友圈賣貨等形式因為手續少、客流大也倍受歡迎。

隨著《電子商務法》於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與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並且作出了相關配套規定,目前傳統的電商平台售假情況明顯好轉。但非電商平台的視頻類網站的直播帶貨或個人微信售貨,因為缺乏相應規則和監管,容易成為制假售假的聚集地,面臨商標犯罪的刑事風險。

註冊商標是經國家商標局核准註冊的為了方便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業標識,包括文字、圖形、立體商標等等,商標一經核准註冊即享有專用權,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因此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切勿使用他人商標,代銷他人商品要了解貨源是否正品。

對於貨源,「我不聽、我不看、我不問、我不知道」的心態並不能成為「我不明知」的理由,《刑法》規定的明知既包括已知也包括應當知道,如果存在貨源供應商明顯可疑、進貨價格明顯便宜、貨品質量明顯不符等等情況,銷售者同樣會被以「應當知道」的主觀過錯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