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種不屬於勞動爭議的糾紛

2019-06-18     法律常識講堂

來源:《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參考》

1.根據《勞動爭議解釋(三)》第1條規定,法院僅受理因不能補辦社保手續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爭議案件。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社會保險費久繳、拒繳或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解決處理,法院不予受理。如當事人訴請中包含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則對「繳納社會保險費」這一訴請可以「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為由不作處理,但對除此之外的其他訴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實體審理。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7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辦檔案手續的糾紛。檔案通常由用人單位保管,因為檔案具有歷史性不可複製,在檔案丟失後,勞動者亦不知道原檔案都存在哪些內容,無法完成舉證任務,即使能舉證,用人單位也無法補辦以前的檔案。人民法院即使判決,也難以執行。因此,補辦檔案手續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範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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