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看法條,相信你能看懂。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這是2007年通過的法律,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這是1995年通過的法律,實際上被2007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正了,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而不需要申請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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