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做工程的除了真正的大佬,實際上很多承保、分包商還是很累的。人前的風光,更多人看不到了人後的各種焦慮。
而且現在做工程各種監管也比以前多多了,動輒一個人傷人亡就是幾十上百萬。
家裡有親戚做工程分包,說前兩年,他們那邊兒某個工地,工人從高處摔下,最終賠了80多萬,這個承包方相當於一年白乾。因為賠了一筆錢,所以資金鍊瞬間緊繃,幾個月才緩過氣來。
而本文的官司,就是和工程有關的。
真實案例始末
四川省達州某建設公司,分別於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5日向達州甲、乙兩家保險公司為自己的項目工人投保了《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合同約定了:
1、意外身故/傷殘保額30萬(兩家公司合計60萬);2、被保人100人;3、保險期限為整個2年多的工期。
而保障的範圍則為「被保險人在從事建築施工或者建築施工相關的工作時,或在施工現場或施工期內指定的生活區域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特別約定:被保險人在建築工地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或者殘疾,申請賠付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理賠時應提供建築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不幸的是2016年1月29日,工人張某在工地某高處墜亡。醫院搶救單記錄:高處墜落傷,呼吸心跳停止。而醫院的死亡通知單載明:高處墜落傷。
報案後,保險公司告知投保公司,理賠需要安監局出具的「事故證明」,而安監部門則告知義務向投保出具此類證明。
事故後第二天,保險公司給張某家屬發出《司法鑑定通知書》,但是張某家屬拒絕了。同日,建築公司和張某家屬達成協議,公司一次性賠付100萬給張某家屬。
而保險理賠則因為證據不過硬而陷入了程序卡殼中……
建築公司多次催促理賠,但是兩家保險公司也表明,要麼提供安監部門的「事故證明」,要麼提供死者的司法鑑定結果。
最終,建築公司分別和兩家保險公司打起了官司。
保險公司認為:
1、保險金的受益人是張某家屬,而建築公司沒有打官司的資格。
2、建築公司無法提供死者的「事故證明」或者死亡原因的「司法鑑定」。
最終、一審二審法院認為:
1、張某家屬和建工公司簽署了一次性賠付100萬的協議;相當於已經將保險金的請求權讓渡給了建工公司。因此,建工公司有訴訟主體的資格。
2、根據一審法院調查,以及搶救記錄、死亡通知書,死亡地點等,能夠判斷張某死亡情況是符合保險範圍的。
最終,法院判決兩家保險公司各自按照約定,各自賠付建工公司30萬。
2018年11月20日,乙保險公司二審敗訴。
2019年8月19日,甲保險公司向四川省高院提起複審申請被駁回。
海哥說險
1、在工程領域的保險理賠,一直都是大問題。因為大部分的建築公司都會如同本案例的公司一樣,直接和家屬簽協議。為何說是「大問題」呢?是因為保險公司理賠往往需要某些部門開具證明,而這種「證明」開多了,是要被停工整頓的……熟悉工程的朋友應該都知道,停工整頓是很麻煩的。
2、這家建工公司買保險的理念還是很不錯,分開購買!實際上這種分開購買,也可以放到我們的個人保險。建工意外險大部分的保險條款都是一樣,所以這個案例中2個公司一起拒賠實屬正常了。
3、為何說我們個人也可以把保險分開買?原因很簡單,各家公司的保險理賠規則都有所不同,至少海哥寫案例中,已經遇到了好幾起一家公司賠、一家公司拒賠的情況。
最後
各位在工地做工的朋友些,一定要注意安全,家人都希望回來的是一個人,而不是一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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