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行業這三個涉稅誤區,你有嗎?

2019-12-05     理個稅


誤區一

誤區:

建築公司簡易徵收取消了備案,意味著企業無需準備和留存任何資料了!

糾正:

建築企業簡易徵收雖然取消了備案,但是更要關注資料留存的重要性,切記不要任性簡易。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八、關於取消建築服務簡易計稅項目備案

提供建築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一)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誤區二

誤區:

建築公司甲供材就是全部的材料都由甲方供應!

糾正:

建築公司甲供材不一定就是全部的材料都由甲方供應,也可能甲方僅僅供應一部分材料,沒有比例的限制。

甲供材不一定僅僅是供應材料,也可能是設備或者動力等。

參考: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甲供材是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發包方或業主自行採購,並將自行採購的設備、材料、動力交給施工企業進行施工的一種建築工程現象。


誤區三

誤區:

建築行業收到了預收款則增值稅納稅義務就發生了!

糾正:

建築行業收到了預收款,增值稅納稅義務並未發生!只是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參考:

1、財稅〔2016〕36號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財稅〔2017〕58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就對此條規定作了修改,將上述條款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去掉了「建築服務」,也就是說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築企業收到業主或者發包方的預收款時,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不用向業主或者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仍需要按照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申報時需要填寫預交稅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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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fEtp2G4BMH2_cNUgVpj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