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教育部頒布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擅自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擅自舉辦社會性競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等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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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使用對象
《辦法》提出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總體要求。規定適用對象為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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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種類
《辦法》第五條明確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責令停止招收學員。
(四)責令停止舉辦。
(五)吊銷許可證件。
(六)限制從業。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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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形式
《辦法》第十八條明確了「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形式包括:
(一)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
(二)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
(三)以諮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遊學、研學、冬夏令營、託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
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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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辦法》第十六條明確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被處理後兩年內再次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的。
(二)危害後果嚴重,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同時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
(四)偽造、塗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五)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的。
(六)屬於中小學在職教師且培訓內容為學科類校外培訓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
來源:惠濟發布、河南法制報
編輯:劉婉如
主編:韓曉丹 冉亞閣
主管:馬曉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