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實際面積比證載面積大,拆遷辦對多出的面積少補償合法嗎?

2022-06-08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房屋實際面積比證載面積大,拆遷辦對多出的面積少補償合法嗎?

導讀:一名河北省石家莊市的住戶,近期該住戶的房屋被納入拆遷範圍,本來很高興。但該住戶遇到了煩心事兒,房屋實際面積比房產證上的證載面積大,拆遷辦非要對多的面積按照80%的標準進行補償,並且在石家莊市確實有政府規章的相關規定。這住戶特地向我們諮詢,對於多的面積少補償是合法的嗎?

本律師經過詳細研究石家莊市及河北省的相關規定,確定拆遷辦對超出證載面積的部分按照80%的標準進行補償的行為不合法。

拆遷辦主張超出證載面積的部分按照80%的標準進行補償的依據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第十五條。

該條文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與房產證建築面積不符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測量,測量超出房產證面積的部門按照被徵收房屋市場平均價的80%進行貨幣補償」。

接下來我們針對於該文件進行詳細分析。

在分析之前,我們應當明確的是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的審理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案例指導,明確「與上位法衝突的規章不得參照適用」。

我們該如何看待《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第十五條的規定?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在行政訴訟里,如果人民法院發現政府規章存在違反上位法衝突的情況下,不會適用該規章。

那麼,《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第十五條是否與上位法衝突呢?

要理解這個問題,大家需要明白政府規章制定的原則。

為了規範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200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上述條文確定了政府規章的制定原則,第一:只能就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第二: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更直白一點,本案中,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徵收部門可以對超出的面積減少補償的情況下,政府規章所作的規定便與上位法相衝突。

那麼《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的上位法有過減少補償的規定嗎,答案是沒有。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的上位法包括《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上述行政法規及規章均沒有規定可以減少補償。

那麼《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第十五條屬於與上位法衝突的情況。對於石家莊的這位住戶,可以採取行政訴訟方式解決房屋補償的問題。

希望上面的解答對大家有所幫助。在此建議大家,如遇到類似徵收補償問題,建議大家找專業的徵收行政訴訟律師。(陳福文/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ef915e1dbfc3f2f2314bc22472b81a1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