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社會秩序的通告
為依法懲治妨礙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會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以下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
一、拒絕執行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或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
二、確診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謊報、瞞報接觸史、就診史或個人行程等重要信息,以及拒不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措施,故意或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制售假冒偽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防護用品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
四、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實施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封閉醫院等防控措施的;
五、阻礙或妨害醫療物資調配、運輸,實施哄搶、侵占、挪用醫療救援物資、設備等行為;
六、借疫情防控之機,實施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的;
七、藉機造謠滋事、惡意汙衊攻擊、暴力傷醫、妨害公務的;
八、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九、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有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
十一、准許或者縱容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病毒擴散的工作的;
十二、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
十三、挪用用於防控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的;
十四、其他與疫情有關的犯罪行為。
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同舟共濟,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積極舉報各類涉疫犯罪線索,共同維護疫情防控期間我縣社會秩序,堅決打贏防控疫情阻擊戰。
特此通告。
中共安吉縣委政法委員會
安吉縣人民法院
安吉縣人民檢察院
安吉縣公安局
安吉縣司法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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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方軍 編輯:桂文丹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ecleLXABgx9BqZZIqyWT.html鄭重聲明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辦案調查,一律通過上門或者請當事人到派出所等公安場所的方式面見當事人,絕不會通過電話或者網絡直接調查處理,更不會要求當事人匯款、轉帳。與此不符的,公民可視為涉嫌詐騙行為,可直接撥打110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