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規定!涉及所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023-11-28     今日臨清

原標題:最新規定!涉及所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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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修訂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工作的基本原則、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處分的權限和程序、覆核和申訴等作出規定。

《規定》明確了處分的種類和適用人員範圍。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適用《政務處分法》規定的六種處分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事業單位中其他人員適用《規定》,沿用執行四種處分種類(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開除)。

《規定》明確,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政治紀律、違反組織人事紀律、違反工作紀律、違反廉潔從業紀律、違反財經紀律、違反職業道德和違反社會公德等七個方面行為給予處分,並根據情節輕重明確了相應的適用處分種類,體現了從嚴管理幹部、加強對幹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的要求。《規定》規範了處分的權限與程序,確保處分工作規範、有序。為充分保障受處分人員的合法權利,《規定》還專章規定了覆核、申訴的救濟途徑。

《規定》強調,給予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同時,《規定》明確,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部門,可以結合自身工作的實際情況,與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聯合制定具體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負責人就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

(以下簡稱《處分規定》)相關問題

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處分規定》?

答:一是貫徹新精神。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黨的二十大對加強幹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提出明確要求,這些新精神、新要求應當及時體現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工作中。

二是銜接新政策。2018年《監察法》將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納入了監察對象,2020年《政務處分法》對此部分人員的處分工作作出了新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工作需與新政策保持銜接和平衡。

三是解決新問題。近年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工作面臨新情況、新問題,如,近年來國家人口計劃生育政策已有重大調整,不宜再將「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列為處分情形等,需要對原政策進行相應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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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處分規定》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處分規定》共六章四十五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制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適用」,主要明確處分種類和受處分的後果。

第三章「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主要明確各類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及適用的處分。

第四章「處分的權限和程序」,主要明確處分的權限、程序和處分決定的內容。

第五章「覆核和申訴」,主要明確覆核、申訴的程序和時限。

第六章「附則」,主要明確紀律要求等相關事宜。

問:《處分規定》如何體現突出政治標準、嚴明政治紀律?

答: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處分規定》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進一步嚴明了政治紀律。

如,第三章明確「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言論」「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等均為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並依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的處分。

問:《處分規定》對於被判處刑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何處分?

答:《處分規定》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

案件情況特殊,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處分規定》明確,對於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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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eb2e3b932181191e0a1b7100432775a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