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2000年出生),死刑!立即執行

2024-10-22     洞庭湖邊那些事兒

備受關注的長春高空拋物致死案新進展:高空拋物的周某被核准死刑,立即執行。

10月21日,受害人小婁的家屬稱:「這個結果在意料之內,但聽到核准死刑的消息還是忍不住地流淚。」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歲女子小婁從外地來長春探望朋友,她在紅旗街一夜市小吃街被周某高空投擲的磚頭砸中不幸離世。經查,拋磚者周某曾多次高空拋物。

同年12月13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高空投擲磚頭者周某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周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據檢方指控, 被告人周某(2000年出生)因不能自食其力,產生厭世、仇視社會情緒,遂預謀採取從高層建築物上多次投擲磚頭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員生命。6天時間內,周某先後向地面投擲了兩桶5升桶裝水、3罐未開封可樂、8塊磚頭,砸中樓下小吃街3名食客及攤主,致1死1傷。

事發現場。圖源:視頻截圖

「周某(庭上)說就是想死,又不敢往下跳, 就想砸死別人來求死,6天扔了十幾次」,被害人家屬表示,「希望判決結果能給這類事件一個警示」,後續將繼續追究物業等相關方責任。

高空拋物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頭頂上的安全」關乎生命!

高空墜物的危害有多大?

我們該如何防範?

長安哥提醒

「頭頂」大事,關乎生命!

拒絕高空拋物

需從你我做起!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頂端新聞、廣州日報

編輯/靜靜、一楠 責編 /國華 終審/徐婧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e3ea0cabd7e26933788c8931d99ec0b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