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救護車正在執行緊急任務,但因闖紅燈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可能被認定為系在未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特殊行駛,而需要對交通事故承擔法律責任。
記者 | 王仲昀
最近,發生在大連的「救護車與小轎車相撞」事故,導致救護車上兩人不幸身亡。事件再度引發公眾有關救護車闖紅燈引發事故的討論。
據北京青年報此前報道,事故發生時,救護車上載有患者,並鳴笛闖紅燈,被撞後車內的患者及其他人被甩出車外。
由此可知,這輛救護車正在執行緊急任務,且使用了警報器。在這一前提下,救護車最終因闖紅燈而導致不幸,事故責任如何界定?類似的情況,如何更好地避免?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楊勇超律師接受《新民周刊》採訪表示,即使救護車正在執行緊急任務,但因闖紅燈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可能被認定為系在未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特殊行駛,而需要對交通事故承擔法律責任。
圖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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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普蘭店發布」微信公眾號消息,2024年5月18日12時42分許,大連市普蘭店區豐榮街道某加油站路口發生一起120救護車和小型轎車碰撞事故,致120救護車上1名工作人員當場死亡,1名患者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120救護車駕駛員受傷。
經檢測,排除雙方駕駛員酒駕、毒駕嫌疑。目前,傷者正在醫院救治,暫無生命危險。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此前網傳視頻顯示,在一個正亮著紅燈的路口,對向一輛闖紅燈的救護車遭遇橫向行駛的小轎車衝撞。救護車側面被撞擊後旋轉了一圈側翻,車內的急救床及多人被甩出。據另一段現場視頻顯示,事故後,4名傷者躺在地上。
《新民周刊》注意到,近年來類似的救護車事故時有發生。
2023年5月19日,有網友發布視頻稱浙江嵊州一救護車疑似轉彎時闖紅燈,後與右側直行車輛發生碰撞後側翻。網友拍攝的視頻顯示,救護車側翻後不少市民上前圍觀,有人幫忙和醫護人員將車上患者用擔架轉移出來。
圖源:紫牛新聞
2020年12月16日,湖南長沙嶽麓區曾發生過一起「一輛救護車與混凝土攪拌車相撞」的交通事故,致1死4傷。次年9月16日,長沙市嶽麓區法院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駕駛混凝土攪拌車的車主陳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20年9月13日,江蘇鎮江揚中市一輛救護車與轎車相撞。事故導致救護車側翻,一名急救病人死亡,急救醫生和護士受輕傷,車輛受不同程度損傷。
關於此次大連救護車事故,據央廣網5月21日報道,當地公安交警部門表示,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該起事故因涉及人員傷亡,事故認定過程預計在2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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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普通私家車不同,救護車、警車等特殊車輛在道路上執行緊急任務時,有闖紅燈特權。而一旦遭遇事故,往往引起更多關注。
救護車闖紅燈被撞,甚至造成人員傷亡,這一類交通事故,責任究竟該如何界定?
楊勇超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需要強調的是,救護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但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才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
結合本案,楊勇超律師認為,即使救護車正在執行緊急任務,但救護車違反信號燈通行,客觀上未能確保安全而造成交通事故,結合司法實踐觀點,該行為有較大機率會被認定為對交通事故的發成存在過錯,而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除救護車外,警車也屬於常見的擁有特殊路權的車輛類型。採訪中,楊勇超律師向記者介紹了一起相關案例。
2019年5月,北京市朝陽區發生了一起警車在執行任務時,未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逆向行駛,最終發生交通事故,而判定承擔責任的案例。當年5月27日,在北京市朝陽區黃康路朝2716-Z號線杆處,吳某駕駛事故車輛由西向東逆向行駛,適有孟某駕駛京XXXXX號「奧古斯塔」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吳某車輛右側與孟某車輛右前側接觸,造成孟某受傷,兩車損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吳某駕駛警車執行任務時未確保安全駕駛的前提下,未實行右側通行的違法行為,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認定吳某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救護車或警車因未能確保安全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也給作為普通市民的我們敲響警鐘: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駕駛車輛在道路上,尤其經過路口時,還是要儘可能多觀察,注意避讓突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