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戶口一直在本村的外嫁女卻不予補償,如何維權?

2023-05-26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以案釋法】戶口一直在本村的外嫁女卻不予補償,如何維權?

導讀:拆遷時,徵收方只對男性進行安置補償,而對於戶口一直在本村的外嫁女卻不予補償,要如何維權?

【案情簡介】

王女士是H市王家村村民,其戶口一直在本村未遷出,2020年王女士家宅基地所在的集體土地面臨徵收,王女士認為自己符合《H市經濟開發區王家村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改造與安置實施方案》中的補償與安置標準,應當享有與同村男子相同待遇,享有相同的安置補償,但是H市經濟開發區棚戶區改造征遷工作指揮部卻未對王女士作出任何安置補償。

王女士於2020年8月9日向H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郵寄了《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申請書》,但是對方簽收之後卻一直沒有答覆,於是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H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不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的行政不作為違法,並判令其限期履行。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王女士是否符合安置補償的條件。

王女士是王家村村民,從出生起戶籍就一直在本村從未遷出,2008年王女士與外村的丈夫結婚並在婚後育有兩子,但是其丈夫戶籍所在地沒有宅基地和住房,王女士及兩個兒子一直隨其父母一起生活,是同一戶口下的家庭成員。1999年王女士一家以王女士父親的名義申請了涉案宅基地,並取得了鄉村居民房屋建築許可證。

2020年王女士家宅基地所在房屋面臨徵收,H市經開區管委會認為王女士不符合安置房條件,因其在本村沒有合法宅基地,本案主張的宅基地是以王女士父親名義進行的,而且其丈夫的戶口沒有遷入本村,還強行將王女士父親與王女士哥哥並為一戶,認定王女士一戶不符合補償安置「一戶一宅」原則,只能給予救濟性貨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王女士雖然結婚,但是其戶口一直在本村未遷出,並且其丈夫家也沒有其他宅基地,現有宅基地手續也完全,所以對於王女士的安置補償應當與同村男子具有同樣的標準,不能因其是外嫁女而給予不平等的對待。

最後H省C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H市經開區管委會限期對王女士的安置補償申請作出決定。(許霜霜/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d2350bda0ed09c8ca44d1c3dabb156f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