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廣東女子瞞著丈夫與情人偷情,因臨走一句話,慘遭情夫殺害

2022-07-06     史家霸唱

原標題:2014年廣東女子瞞著丈夫與情人偷情,因臨走一句話,慘遭情夫殺害

2014年8月3日,海南省瓊中縣村民吳某聞到自家的後院有一股腐臭味。吳某有小兒麻痹症,但她鼻子還靈活。臭味集中在一片區域,引來了蠅蟲,她感到十分奇怪,湊近一看察覺那塊土似乎被人翻動過,下面有什麼呢?

吳某找來鋤頭,沒挖幾下就看見一個行李箱,臭味正是從箱中散發出來。感到害怕的吳某出去找人,村民們來後發現那裡面竟然藏了一具女屍,立即報警。警方迅速趕來現場,初步勘察確認行李箱內是被肢解的女屍,身高在1米6左右,年齡三十歲上下,死亡時間約2天。

屍檢結果顯示女子死於頸部被勒導致的機械性窒息死亡,由於面部浮腫無法看清面容,也沒找到身份證等有關證件,其身份一時間難以確定,警方到附近走訪並未獲得有效的線索,但卻在吳某家的後院發現了焚燒的痕跡,灰燼中留下的物證是女性用品,極可能是被害人的。

殺人分屍、掩埋,還焚毀死者的個人物品,偵查員直覺兇手與死者應該是熟人,否則沒有必要進行一系列的掩飾。現場沒有監控設備也沒有目擊者,直接鎖定嫌疑人的可能性不大,查清死者的身份成了破案關鍵,這時,最初發現異常的村民吳某向警方提供了一個重要線索。

行李箱內有一截塑料繩,應當是兇手勒死女子用的兇器,吳某說塑料繩好像是她家的。警方將目光轉到吳某家,在她家中廚房的櫥柜上發現噴濺狀血跡,地面被人清洗過,懷疑這裡就是第一現場,經DNA對比血跡和被害人的信息吻合,兇手很可能就在吳某家廚房殺人分屍!

那兇手會是誰呢?難道吳某賊喊捉賊嗎?不太可能,因為吳某是個小兒麻痹症患者,行動困難,她的丈夫又雙目失明,案發時正在外打工。她家中作案嫌疑最大的人,就是她的獨子李某了,李某時年23歲,從初中開始他就不學好,抽煙喝酒打架,輟學後也沒正式工作,偶爾外出打工,多數時間在家跟人喝酒。

沒錢他便問父母要,一言不合,還會辱罵毆打父母。吳某告訴警方,案發前2天她恰好和兒子吵了一架,被他趕出家門,半小時後回來見兒子在廚房拖地,他的女友小嬌卻不見了,現在想來實在可疑。

警方立即針對吳某反映的情況展開調查,發現這個小嬌半年前就到吳某家來住了,根據吳某所說,她當天回家後問兒子小嬌在哪,李某回答回她老家廣東了,這很奇怪,村子離縣城較遠,交通不便,小嬌不太可能這麼快就走,再說小嬌的年齡、身形等特徵與死者符合,李某的作案嫌疑極大。

很快,警方便將躲在縣城賓館的李某抓獲歸案,到案後,李某如實供述了一切,死者的確是他的女友小嬌,殺人的是他,可照吳某說的,兩人已經交往了一年多,李某為何要對小嬌下此毒手?

知道了被害人的身份,警方了解到,小嬌是廣東化州人,36歲,十幾年前就結婚了,和丈夫育有3個孩子。她並沒有離婚,怎麼就稀里糊塗成了李某的女友,還慘死在情人家裡呢?

原來,小嬌與丈夫長期兩地分居,感情不好,為了孩子才勉強維持婚姻。倍感寂寞的她一年前在廣州打工時通過上網交友認識了李某,兩人聊得火熱,小嬌稱自己27歲,未婚,不嫌棄李某的家境,還主動問他是否願意處男女朋友,李某當然願意,於是小嬌便到了他身邊。

案發半年前,李某帶著小嬌回瓊中縣老家同居,之後兩人的感情從甜蜜轉冷,不斷為瑣事爭吵。案發前3個月他們大吵一架,小嬌一怒回了廣東,李某覺得這段感情已經完了,便又上網找了個女友,沒想到半個月後小嬌又回來,李某的父親見他們吵,覺得再這樣下去不行。

他拿了些錢給兒子,叫他送小嬌去縣城坐車回家,勸他們當普通朋友算了,李某也將小嬌送到縣城,準備徹底分手,誰知小嬌死活不願意,依然要和他在一起,他留下小嬌卻沒和新女友斷掉聯繫,為兇案的發生埋下伏筆。

案發當天,李某因為小事和母親吳某吵架後將其趕出家門,在家裡喝悶酒,這時小嬌在他手機上發現了他與新女友的合照,便指責他為了這個女人要和她分手,兩人吵起來,吵著吵著李某便動手打人,還問小嬌是不是後悔,小嬌氣道:「我不後悔!你有本事就勒死我算了!」

李某聽小嬌這麼說,盛怒之下竟然真的拿起了廚房的一截塑料繩勒住了她的脖子......發現小嬌死亡後,他感到後怕,為了掩飾殺人罪行,便將屍體直接裝箱掩埋,又打掃現場,編造她已經回廣東的謊言,逃到新女友那裡躲避,直至落網。

小嬌的丈夫表示,妻子可能是因為婚姻狀況不佳對愛情心存幻想,即使李某不求上進,依然跟著他,圖個心理安慰,卻沒想到這份幻想最終害死了她。李某非法剝奪小嬌生命的行為已經涉嫌故意殺人罪,其因瑣事故意殺人,肢解屍體並予以掩埋,手段殘忍,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判處死刑。

李某的辯護人提出其屬於激情犯罪,區別於預謀殺人,到案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應從輕判處,公訴機關予以反駁,認為雖然李某沒有犯罪前科,家庭情況較為特殊,到案後能坦白,庭審能夠認罪,但鑒於其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仍建議對李某判處死刑。

經法院審理,以李某犯故意殺人罪,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並不是因為採納「激情犯罪」的觀點,而是因為本案中存在特殊的情節,那就是李某的母親吳某在偵查過程中多次主動為警方提供線索,幫助警方快速破案,鎖定嫌疑人,可視為一種自首行為,結合吳某夫妻是殘疾人,李某本人到案之後能夠主動認罪等等,對其判處死緩。

不過李某的確罪大惡極,因此判決同時對其限制減刑,《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也就是說李某服刑期間不能無限地獲得減刑,要受法律控制,李某終究為他的罪行付出了代價,作為被害人的小嬌,面對婚姻的不愉快,選擇了荒唐的情感寄託方式,在垃圾堆中尋找安慰,招致殺身之禍,讓人惋惜不值,面對情感糾紛,當斷不斷往往反受其亂,引人警醒。

(涉及隱私,當事人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絡,配合敘事。尊重原創,請勿抄襲、轉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d15433dfe16fe33c2fed58faaa94748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