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協議是由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首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後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進行派遣的協議,那麼,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什麼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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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什麼內容
律師解答:
勞務派遣合同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律師補充:
勞務合同與勞務協議的區別:
1、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
2、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4、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趙明律師簡介
華自2001年執業至今二十餘年,代理案件超千宗,客戶滿意度九成以上。兢兢業業,努力認真。受人之託,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