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還未談妥,卻遭遇了斷水、斷暖、堵路,怎麼辦?

2022-07-20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補償還未談妥,卻遭遇了斷水、斷暖、堵路,怎麼辦?

【基本案情說明】

石河子市的吳先生等十幾人在該市中心街道均各有一處臨街門面房,地段較好,生意興隆,也是每戶家庭的重要財產來源。

2020年8月,市政府發布了徵收房屋決定公告,開始啟動徵收程序。因徵收部門未對門面房的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補償且房屋評估價值遠低於市場價,大家都沒有簽訂補償協議,打算一起找律師尋求幫助,爭取合理補償。

但是在20年年底,吳先生等人的房屋卻逐步被斷水、斷暖、堵路,在零下四十幾度的天氣遭遇斷暖,簡直讓大家無法生活,叫苦不迭。

【辦案經過】

接手本案並通過分析後,律師發現作為房屋徵收部門的街道辦事處在10月份曾向能源公司作出了《關於已簽協議的商戶停電、停水、停暖的函》,同時我們也向能源公司了解到,拆遷區域內主供暖、主供水管線是一體的,切斷主管線將直接導致全區域停水、停暖。

據此,律師判斷本案具有一定的行政干預行為,斷水、斷暖、斷路行為發生在房屋征遷範圍內,在徵收拆遷中,停水、停暖等行為往往屬於拆遷工作的一部分,是與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這一職務行為相關聯的行政行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街道辦恢復供水、供暖及道路通暢。

同時為防止被告狡辯,還需要將能源公司作為第三人拉進訴訟中,以便在庭審中還原案件事實。兩位代理律師立刻擬定起訴狀,並指導委託人收集證據,進行立案工作。

【案件結果】

受疫情影響,案件中止審理了一段時間,在中止期間內,律師指導委託人還需要繼續依法向市政熱線或者主管部門撥打電話如實反映情況,要求恢復供水供暖,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經過努力,最終街道辦組織人員在開庭之前對供水管道進行了維修,先保障了大家的用水需求,對斷暖、斷路繼續等待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中,面對原告方提供的完整證據鏈,尤其是對停水、停電、停暖通知函這份關鍵證據,被告代理律師辯稱是因為已簽約戶搬遷時自行拆除了水管、暖氣,造成管線破裂,大量跑水,故通知能源公司對拆遷區域內的已簽約戶進行斷水、斷暖、斷電,並未要求對委託人等未簽約戶進行斷水、斷暖;對於道路圍擋一事是認可的,但辯稱是對拆遷區域內的已拆除的危險建築進行圍擋,目的是為了文明城市的需要和保障行人安全,因此本案爭議行為均與被告無關。

對此,律師進行了有力反駁,通過庭前對第三人能源公司的溝通,可以證明拆遷區域內供水及供暖僅有一條主管道,無法做到單獨關閉已簽約戶的管道,在被告已經知曉該事實的情況下,仍然指令第三人關閉水暖主管道,直接導致原告水、暖一併中斷,足以證明其是採取行政指令的方式實施了案涉行為,第三人供暖公司僅是配合街道辦完成征拆工作,應由街道辦負責。此外,被告不僅在已拆除的房屋處設置了圍擋隔斷,同時也將原告未拆除的房屋也一併圍擋進去了,嚴重影響原告使用房屋。

被告實施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權利的關係,不能為了公共利益而給當事人的私權造成過度的損害,即便是為了保障征遷工作進行或者是文明城市的需要,採取對被徵收人權益侵害最小的行政方式,在原告的補償安置問題尚未解決之前,不能圍擋房屋,影響原告合法使用房屋。

最終法院經實地勘察和審理後認為,原告房屋與已簽訂協議商戶房屋的供水、供暖設施具有不可分割性,雖然從形式上看是第三人的停水、停暖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影響,但是通過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對涉案地塊停止水、熱供應是被告實施拆遷工作的一部分,第三人行為系受被告指示安排,其行為後果應由被告承擔。雖然被告稱停水、電、暖是出於用水、用電、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但是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行為具有合法性,其目的是變相實現相關居民或商戶搬遷,沒有法律依據,判決被告停水、停暖、堵路的行為違法並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保障原告的正常供水、取暖和道路通行。

【法律問題分析】

本案中,房屋徵收部門為了加快征遷進程,通過停水、停電、停暖、停燃氣、阻斷道路通行的方式變相實現居民搬遷的情況,實踐中十分多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因此,在您的房屋已被納入徵收範圍,並遭遇了停水、停電、停暖、停燃氣、阻斷道路等影響基本生活需要的情況時,要第一時間聯繫能源公司核實情況,查明是否屬於行政機關的指示行為,如遇到行政機關不當停水、停電、停暖、停燃氣、阻斷道路通行時,及時起訴,以便早日恢復基本生活需要。(於艷/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c57d2617a6e39c9a830f7c5ff40eee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