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24-06-28     澎湃新聞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與指揮體制

第三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四章 監測與預警

第五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六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提高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能力,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作出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有關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突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建立健全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領導體制,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軍地聯合、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科技支撐、法治保障的治理體系。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依法科學應對,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

第六條 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組織動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制度。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和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決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故意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新聞採訪報道制度。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做好新聞媒體服務引導工作,支持新聞媒體開展採訪報道和輿論監督。

新聞媒體採訪報道突發事件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公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等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投訴、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投訴、舉報方式。

對於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職責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投訴、舉報。

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依照規定立即組織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人、舉報人;投訴、舉報事項不屬於其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對投訴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保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突發事件應對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且對他人權益損害和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措施,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做到科學、精準、有效。

第十一條 國家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產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需要及時就醫的傷病人員等群體給予特殊、優先保護。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的緊急需要,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等財產。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十三條 因依法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致使訴訟、監察調查、行政複議、仲裁、國家賠償等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方面,同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合作與交流。

第十五條 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與指揮體制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和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工作體系。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管理工作負責。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具備條件的,應當進行網絡直報或者自動速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併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八條 突發事件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其應對管理工作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共同負責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機制。根據共同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之間可以建立協同應對機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

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等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bb73b07d797a37c02771aedf5be5d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