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人無地耕,死者有田種為什麼?土地承包權如何延長30年?

2019-07-26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對於農民來說,對待土地就像對待自己的生命一樣,有了土地才有繼續生活下去的希望。

在農村可能有不少人聽說過一種情況,那就是村中去世的老人的土地即使無人再耕種了也不收回,相反很多沒有土地的人或者剛出生的孩子卻分不到自己的土地,究其原因究竟是因為什麼呢?

提高農民的耕種熱情,穩定和農民的關係

在2017年,我國對於農村居民土地所有權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為了鼓勵農民們的生產積極性,提出了「土地管理期限三十年」的辦法,這樣的新舉措確實讓不少農民心裡有了底,不再擔心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強行收回,政府和農民的關係更加緊密。

土地產生的價值並不是短時間就能看到的

農民在土地上耕作,收穫和剛開始種植經歷了若干年。尤其像果樹這樣的作物,從剛開始播種要相隔數年才能實現價值,因此並不能按照人是否健在來分配土地。許多人雖然去世了,但是土地上的各種作物還在不斷實現收益和價值,這樣一來自然就不能馬上劃分給別人耕種了。

組織團體仍存在,土地就應當得以保留

對於土地管理來說,最熱門的一個名詞就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這樣的制度類似,如今國家把土地的權益分配給了一個個家庭以及團體,在這樣的家庭中如果有人去世,那麼土地權益就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承,當然了如果家庭全部成員都去世後,那麼土地的權益也就由政府收回。如今在農村中都按照這樣的分配製度管理土地,一旦某個家庭中的全部成員已經銷戶,屬於「整戶消亡」的情況,那麼村組織就可以將土地分給其他人耕種。

土地管理三十年期限的規定讓一些農民怨聲載道,但這是國家對於所有農民權益的一種權衡,不得不說這樣的措施可以盡最大可能讓農民對土地擁有更長的使用權

這種規定的施行可能一些人會提出問題,那就是當前沒有分到土地的人想要獲得土地是不是只能在等三十年之後呢,如果真是這樣想必也很難接受了,當然了土地分配也不會死板的對準三十年這個期限。如今在不少農村已經有了十年一動地的說法,十年對土地微調一次,那些有戶口但是沒有得到土地的人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以進行申請。

1、土地管理分配時還有剩餘的土地未經分配

2、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開發土地

3、有土地所有者願意主動捨棄對土地的管理權力。

上面的這些條例對於沒有土地的人來說還是相當難辦的,畢竟對於農民來說對於土地一定都有著非常深厚的感情,想要主動捨棄自然是不太現實的,國家目前對於農民和土地之間的關係進行了多次協調,但是仍舊還有一些不完善的部分,這些就希望以後能夠出台更加完備的政策,保證每一位農民的權益。

下面是一些涉及到土地的法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欠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十六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第二十九條規定 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二)通過依法開墾方式增加的;(三)發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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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bNEFMGwB8g2yegNDdGp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