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10月,武漢王女士位於夜市繁華地段的房屋因《XX區XX片舊城改造項目》被納入徵收範圍。同年,評估公司作出鄂*房【2015】(估)字第*6號《房地產價格評估單》、鄂*房【2015】(估)字第*7號、鄂*房【2015】(估)字第*7-1號、鄂*房【2015】(估)字第*7-2號《房屋徵收分戶評估報告》。
由於同一處房屋上出現了內容混亂和相互衝突的多份評估單, 王女士對該評估結果不服,也因此一直未與徵收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一轉眼七年過去,2021年7月,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2022年3月底,區政府作出《履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催告書》。眼看拆遷接近尾聲,房屋隨時可能被法院強制執行,不料數日後徵收方自己動手強拆了房屋。
【法律分析】
本案中,王女士收到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並且已經被催告,那麼徵收部門強拆房屋就一定合法了嗎?
並非如此。就本案而言,無論是強拆主體還是強拆程序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首先,王女士的房屋系國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築,行政機關對此沒有強制執行權,而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無論徵收方多麼心急如焚,都無權直接自己動手。
其次,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涉及司法強拆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還應當將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帳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附具強制執行申請書。
本案的王女士收到了補償決定書,但並沒有獲得補償安置,未補先拆,肯定違法!
【本案啟示】
本案紛爭由評估報告而起。被拆遷人朋友一定要注意,如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請務必把評估之事重視起來。本案例中的評估報告問題是非常明顯且嚴重的,但是當事人並沒有把握住覆核和鑑定的權利,並且在長達七八年的時間裡,沒有採取任何主動性的的法律救濟措施,導致案件一步一步走向被動。
除此之外,被徵收人還要加強危機意識,要提高對風險的敏感度。在涉及利益分配和爭取的問題上,千萬不要寄希望於強勢、優勢一方的自我反思或主動讓步來解決問題,更不要試圖通過拖延時間來換取談判空間。在既定的客觀條件下,這些都或多或少是一種美麗的幻想。利益即使是合法權益也必定是要靠實力來爭取來的。(張強/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a3e664b9f1702fdefff7b58e07220c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