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就已經危害妨害了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和國家貨幣管理制度。近日,玉林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犯持有、使用假幣案件。上訴人藍某犯持有、使用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網絡圖片)
案情回顧
藍某原是南寧隆安某工地的水電工人,因其所在小區的工程資金鍊斷裂導致工程停工,藍某就此失去了收入來源。
2018年一次偶然的機會,藍某在南寧市某公廁內看到有賣假幣的信息,因為沒有了收入,就想著買些假幣用,其抱著試試看的心態,通過QQ(即時通訊軟體)與網名叫「天馬」假幣賣家取得聯繫,經過一番詢問和還價,最終藍某以一張50元的假幣以15元的價格,20元的假幣6元的價格,向賣家購買500多張假幣,面值10000多元,雙方談妥後,約定到雲南文山交易假幣。同年11月中旬,藍某如約來到雲南文山市文山體育館,將賣家事先放置在草坪中的假幣拿到手,藍某拿到的假幣是兩張一版的半成品,藍某即買來工具對假幣進行裁剪、作舊,將假幣作舊與真幣相似後,即拿去使用,至案發前,藍某通過日常使用,已使用了面值1000多元的假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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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2月29日,在雲南省文山市河西路113號馬路邊,藍某被抓獲並從其自用的小車上搜查到面值50元的假幣97張、面值20元的假幣301張,共計398張,總面額10 870元。
本案經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藍某犯持有、使用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藍某不服一審判決,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9年9月4日,玉林市中院對藍某持有、使用假幣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庭上藍某及其辯護人辯稱,藍某具有立功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
近日,玉林中院對該案進行了終審判決,經核查,因藍某刪除網上聊天記錄,通過偵查技術無法取得相關電子證據,無法查證藍某舉報他人犯罪的事實。原判根據藍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藍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
作者丨劉全盛
圖片丨網絡圖片
編輯丨林小雨
玉林中院新媒體團體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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