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嘍安瑞萬~最近大火的「坤倫對決」你們參與了嗎?
起因就是:一條質疑周杰倫人氣的文章,引起了周杰倫粉絲的關注。在周杰倫粉絲的全力幫助下,最終周杰倫超話影響力破億,打破紀錄,成為超話史上第一人,至此「坤倫對決」落下帷幕...
正如《人民日報》所說:「超話」影響力的背後,折射出的就是「一個時代有一個時代的偶像,一個群體有一個群體的嚮往」。為愛逆戰輸贏不重要,折射的熱血情懷最為動人。
今天稅哥要給大家說的,就是關於「明星偶像」的這些稅事兒~
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務適用稅率6%。
廣播影視服務範圍包括:
(1)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製作服務,是指進行專題(特別節目)、專欄、綜藝、體育、動畫片、廣播劇、電視劇、電影等廣播影視節目和作品製作的服務。具體包括與廣播影視節目和作品相關的策劃、采編、拍攝、錄音、音視頻文字圖片素材製作、場景布置、後期的剪輯、翻譯(編譯)、字幕製作、片頭、片尾、片花製作、特效製作、影片修復、編目和確權等業務活動。
(2)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是指以分帳、買斷、委託等方式,向影院、電台、電視台、網站等單位和個人發行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以及轉讓體育賽事等活動的報道及播映權的業務活動。
(3)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以及通過電台、電視台、衛星通信、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業務活動。
政策來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電影製片廠導演、演職人員參加本單位的影視拍攝所取得的報酬,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電影製片廠為了拍攝影視片而臨時聘請非本廠導演、演職人員,其所取得的報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7〕385號)
對於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製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劇本使用費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52號)
境外導演或藝人以個人名義與境內製片廠簽約,並提供相關勞務取得的所得,屬於來源中國境內的所得。製片廠向其支付費用時,需代扣代繳增值稅及「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
政策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例1:演藝人員不是按每次演出直接取得所得,而是以工資的形式取得所得。依據中新稅收協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演出活動發生的締約國一方對樂團成員工資中與該次演出活動對應的部分有徵稅權。對於由交響樂團收取但未支付給樂團成員的部分演出報酬,依據中新稅收協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演出活動發生的締約國一方可以對交響樂團從演出活動取得的利潤徵稅,不論其是否構成常設機構。
例2:在演藝人員受僱於締約國一方「一人公司」的情況下,如果演出活動發生的締約國另一方國內法將該「一人公司」視為本國的非居民企業納稅人,則處理方式與例1規定的情形一致,分別對個人和公司就其取得的演出報酬的部分徵稅。如果締約國另一方國內法將該「一人公司」視為稅收透明體,即將其收取的演出報酬視為全部由演藝人員或運動員直接取得,則依據中新稅收協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該國可以對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就演出活動產生的全部所得徵稅,不考慮報酬是否確實支付給上述個人。
例3:在一些避稅安排中,演出報酬未支付給演藝人員或運動員,而是由其他人(包括個人、公司和其他團體)收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依據演出活動發生的締約國一方國內法的反避稅規則,可以將由其他人收取的所得視為由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取得,則依據中新稅收協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該國可以根據其國內法,對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就該筆所得徵稅。如果該國國內法沒有上述反避稅規則,則依據中新稅收協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該國可以根據其國內法,向收取所得的其他人徵稅。如果所得由公司或其他團體收取,該國徵稅不受中新稅收協定第七條(營業利潤)規定的限制,如果所得由個人收取,該國徵稅不受中新稅收協定第十四條(獨立個人勞務)和第十五條(非獨立個人勞務)規定的限制。
政策來源:《中·新(新加坡共和國)稅收協定和議定書》第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執行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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