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法「外教」堅決說「NO」!
我國對外教管理有嚴格的制度,按照現行法律,從事教學工作的外國人必須取得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和相關類別居留證件,作為其從業資格的憑證,否則即為「非法就業」。近日,利津縣公安局連續依法查處2起外國人非法就業案。
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在工作中掌握線索,轄區的兩個培訓機構疑似有外籍人員非法就業。民警連日蹲守,摸清了兩名外籍人員的具體違法事實,並將正在授課的兩名外教現場抓獲。
經查:一名坦尚尼亞籍女子持學習簽證入境後到利津縣鹽窩鎮某培訓學校教授英語,一名韓國籍男子持旅遊簽證入境後至利津縣城區某體育道館教授跆拳道,兩人均未辦理居留許可,且無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構成非法就業;聘用單位構成非法聘用外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決定給予非法就業的外國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並限期出境,給予非法聘用外國人的培訓機構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合法外教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無犯罪記錄;
三、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四、取得大學學士及以上學位且具有2年以上語言教育工作經歷(其中,取得教育類、語言類或師範類學士及以上學位的,或取得所在國教師資格證書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國際語言教學證書的,可免除工作經歷要求);
五、原則上從事母語國母語教學;
六、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七、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
——以上條件綜合整理自 《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試行)》《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非法就業的「」黑外教」一經查實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呢?
外國人非法就業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外國人非法就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人員或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條同時規定: 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國人的
一個機構如找到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想要聘請其成為「外教」,需要到當地科學技術廳(或局)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合法手續。手續不齊或私用其他機構的「外教」,均屬於非法聘用外國人,一經查實也將面臨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條還規定: 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非法「外教」堅決說「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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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向利津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舉報
舉報電話:0546-5183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