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斌 來源:法制日報
堅持「穿透式」辦案精準懲處金融犯罪
訪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
本報記者 周斌
怎樣把握金融詐騙犯罪界限,如何看待因疫情影響無法及時歸還貸款的企業?金融業務專業性強,金融犯罪行為有何迷惑性,辦案需要破解哪些難題……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布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均屬於金融犯罪案件,《法制日報》記者藉此就相關問題採訪了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
迷惑性偽裝性導致打擊難
鄭新儉告訴記者,從檢察機關辦案情況看,金融業務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相關的金融犯罪又在複雜的金融活動之外設置了許多的迷惑和偽裝,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也反映辦理金融犯罪案件遇到不少新情況、新問題。
這些問題可以分為三類:對新金融現象的認識問題,表現為對形形色色的表現各異的金融現象和犯罪的偽裝,認識不清,紛紛要求立法和司法解釋予以解決。實則沒有準確把握運用法律認識複雜社會現象、判斷罪與非罪的基本方法,影響對金融活動性質的正確判斷;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和組織運用能力問題,引導偵查收集固定證據和運用證據證明犯罪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在證明標準和證明方法的把握上存在認識分歧;準確理解適用法律的理念、方法、能力問題,在把握刑法的原則精神和規定的構成條件上不時出現偏差。
鄭新儉說,此次發布的3個指導性案例緊扣當前檢察機關辦理金融犯罪案件面臨的重點難點和爭議點,對同類型案件的辦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既解決了爭議問題,又規範辦案程序;既宣揚辦案理念,又反映辦案過程;既說明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又體現辦案的具體工作策略。3個案例對各級檢察機關解決金融犯罪案件辦理中的突出問題、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具有指導作用,對增強社會公眾識別防範非法金融活動能力、提高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參與者的法治意識具有積極意義。
將追贓挽損貫穿辦案始終
鄭新儉介紹說,黨中央作出打好防範重大風險攻堅戰的重大決策部署後,各級檢察機關高度重視,以設立經濟犯罪檢察專門機構為契機,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著力在懲、化、防、治四個方面綜合施策,取得明顯成效。
努力確保「懲」得精準。堅持以辦案為中心,嚴肅懲治各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跨區域金融犯罪案件,對重大網絡借貸平台涉嫌非法集資案件會同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不斷加大懲治力度,形成有效震懾。面對不斷翻新的犯罪手段,堅持「穿透式」辦案理念,採取實質判斷的方法,全面準確把握案件事實,既精準懲處金融犯罪,又保護真正的「金融創新」。
積極爭取「化」得及時。將追贓挽損工作貫穿辦案工作始終,注重發現追贓挽損線索,依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最大限度減少投資人的損失,並有針對性地做好釋法說理和情緒疏導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主動做到「防」得到位。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通過微博、微信、微視頻、法治講堂等方式,組織開展金融犯罪預防宣傳工作。最高檢官方微信、微博還開設了「金融檢察微課堂」專欄,以案釋法,及時發布金融投資風險警示信息。
大力推進「治」得有效。在辦理金融犯罪過程中,注重分析、研究、發現金融監管環節缺失、履職不力等問題,2019年以來就加強金融監管、深化治本舉措等提出檢察建議60餘件。比如,上海、安徽、廣西、內蒙、甘肅等省級檢察院深入分析非法集資、騙取貸款、欺詐發行債券等金融犯罪案件反映出的問題,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制發了檢察建議,得到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並及時反饋。
嚴防借復工復產套取資金
疫情防控期間,中央和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服務政策。檢察機關如何準確把握疫情防控、復工復產與司法辦案的關係,堅持嚴厲打擊和精準保障、依法辦案和防範風險相結合?
鄭新儉回應說,一方面,檢察機關對於假借復工復產之名實施非法集資、騙取貸款、金融詐騙等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和金融機構利益的犯罪,依法及時從嚴懲處,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和市場秩序。另一方面,充分考慮疫情防控期間金融法律政策的特殊性,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不能機械辦案、就案辦案。
他進一步分析道,準確把握金融詐騙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標準,對於因疫情影響等客觀原因無法及時歸還貸款的企業,不規避還款義務、也未占有揮霍的,不能作為犯罪處理;對於個人、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甚至違法問題,協同有關部門或引導相關主體綜合運用政策指引、風險防控、行政監管、民事訴訟等手段妥善處理,慎重使用刑事手段。
與此同時,檢察機關優化辦案方式方法,依法保障企業復工復產需求。對於在維持企業正常經營的融資過程中涉及犯罪的企業,依法慎重使用羈押性強制措施,加快辦理案件進度,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減少各方面的經濟損失。積極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主動認罪悔罪、退贓退賠的企業和企業經營者,依法從寬處理。
加強以案釋法,引導企業依法經營。這次發布的3個案例均是非法金融活動的反面典型,企業在融資過程中應當引以為戒,避免觸碰法律紅線。違法融資可能觸犯兩類犯罪:未經批准向社會公眾集資,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以欺騙方法融資,觸犯騙取貸款、貸款詐騙、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等罪名。
「我們提醒復工復產的企業,融資活動必須依法依規進行,切不可為了滿足融資需求,向金融機構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進行非法金融活動。我們更要敬告企圖假借復工復產之名套取資金的不法分子,切不可鋌而走險,否則檢察機關將嚴懲不貸。」鄭新儉說。
本報北京3月25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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