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個案例為您解析——跨年收入與跨年支出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2019-12-30     理個稅


一提到「跨年」這個詞,想必我們大多數人應該會興奮,必經是辭舊迎新嘛~,然而,對我們財務人員來說,一提到「跨年」這個詞難免會有些頭疼,因為這一階段不僅會比平時更忙碌,而且針對很多業務一旦對收入或支出的時點把握不准,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很容易產生涉稅風險。那麼,企業發生的跨年收入與跨年支出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該如何處理呢?筆者結合以下7個案例為您解析如下:


案例1.跨年度取得利息收入問題

甲公司由於臨時性資金周轉需要於2019年7月1日與乙商業銀行簽訂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甲公司應在201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時一次性歸還本金並支付借款利息20萬元(不含稅)。假設在借款合同期滿後,因甲公司資金短缺,直到2019年1月15日才向乙商業銀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那麼,乙商業銀行針對該筆跨年度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應將其確認為2019年度收入還是2020年度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在本案例中,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支付日期為2019年12月31日,因此,乙商業銀行應按合同約定的利息支付日2019年12月31日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而不應在實際取得日2020年1月15日確認利息收入。


案例2.跨年度提供勞務收入確認問題

甲企業是一家從事大型設備製造生產有限公司,2019年6月,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大型機械設備生產線裝配工程合同,該工程預計工期為14個月,合同約定項目總金額為600萬元(不含稅),工程款待生產線竣工驗收合格後一次性全額支付。假設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甲企業針對該項目的完工進度為60%,那麼,甲企業提供跨年勞務該如何確認2019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3.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三)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後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綜上所述,甲企業應確認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收入=600*60%=360萬元。


案例3.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問題

2019年12月1日,甲公司將本公司所有的閒置倉庫出租給與乙物流公司,雙方簽訂的倉庫出租協議約定,租賃期1年,即2019年12月1日——2020年11月30日,總計租金60萬元(不含稅),乙公司應在協議簽訂當日一次性提前支付全年租金。合同簽訂當日,乙公司如約支付了全額租金。那麼,甲公司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租金該如何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關於租金收入確認問題」規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因此,在本案例中,出租人甲公司既可以選擇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可以選擇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案例4.股權轉讓時點跨年度處理問題

丙企業是一家從事電子元器件研發生產的企業,甲企業持有該企業30%的股權,乙企業與甲企業、丙企業均無關聯關係。2019年12月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甲企業將持有的丙企業全部股權以5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企業,假設雙方在2020年1月完成了股權變更手續。那麼,甲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2019年度收入還是2020年度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三條規定:

關聯企業之間發生股權收購,轉讓合同(協議)生效後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手續的,應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日為重組日。

正確的做法:

在本案例中,因甲乙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於2019年12月,完成股權變更手續在2020年,且雙方不屬於關聯企業。根據上述規定,甲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2020年度收入。


案例5.跨年度採購固定資產涉及的支出一次性稅前扣除問題

2019年12月1日,甲公司與乙設備生產公司簽訂一台精密設備採購合同,合同約定設備價款300萬元,購置設備貨款甲公司採取分期支付方式,合同簽訂日甲公司支付貨款的30%;在乙公司將設備交付甲公司並驗收合格後,甲公司支付貨款的60%;甲公司將該設備使用滿15日後無重大質量問題支付剩餘的10%貨款,乙公司此時應向甲公司開具全款金額的增值稅發票。合同簽訂日,甲公司支付了90萬元貨款;假設2020年1月3日銷售方乙設備生產公司按合同約定將設備運達甲公司並驗收合格,甲公司支付了貨款180萬元並將該設備投入使用。假設截至2020年1月19日,該設備使用無重大質量問題,甲公司支付了剩餘貨款。2020年1月20日,乙設備生產公司向甲公司開具了金額為300萬元的增值稅發票,甲公司擬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將採購的該設備一次性計入2019年度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那麼,甲企業的處理是否正確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

「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購進設備合同簽訂日期為2019年12月1日,到貨日期2020年1月3日,取得發票註明的開票日期為2020年1月20日,結合採購合同來看,甲公司採取的是分期付款方式購進固定資產,根據規定應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時點,案例中甲公司是2020年1月3日取得貨物,因此不能將採購的該設備一次性計入2019年度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案例6.跨年度採購涉及的暫估問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12月,雙方簽訂材料採購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應在收到貨物並驗收合格後向乙公司全額支付貨款,同時乙公司向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月貨物交付後,甲公司領用了該批材料並以暫估金額結轉當期主營業務成本。截至月末,甲公司未能向乙公司支付貨款,因此,乙公司也未向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 假設2020年1月,甲公司支付了貨款,乙公司當月向甲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甲公司能否將乙公司跨年度開具的發票作為該筆支出在2019年度成本費用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

2. 假設截至2020年5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支付貨款,乙公司也未向其開具發票,那麼,針對該筆業務發生的成本支出,甲公司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彙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因此,針對本案例,若乙公司於2020年1月向甲公司開具了發票,甲公司可以將該發票作為該筆支出在2019年度成本費用支出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若截至2020年5月31日,甲公司仍未取得發票則該成本費用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案例7.支付跨年度租金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2019年1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生產設備經營租賃協議,協議約定租賃期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租賃費用24萬元(不含稅)應於合同簽訂當日一次性支付給乙公司。合同簽訂後,甲公司如約全額向乙公司支付了全年房租,乙公司向其開具了金額為24萬元的增值稅發票。那麼,甲公司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跨年度租賃費能否全額在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因此,該企業應將24萬元(不含稅)租賃費用支出在租賃期12個月內均勻扣除,其中准予在2019年度列支扣除的租賃費用支出為24÷12*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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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XCYeVm8BMH2_cNUgob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