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維權之路該如何正確運用訴訟or複議

2019-10-11   沈玉潮律師

企業拆遷維權之路該如何正確運用訴訟or複議!

隨著征地拆遷行動如火如荼的開展,企業拆遷作為征地拆遷的一部分,也逐漸開始引起社會的關注。很多企業家在企業拆遷過程中,對於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不知如何採用正確的方式進行維權,也不知何時適合訴訟或複議。下面浩碩律師將帶著大家對於在企業拆遷過程中如何選擇維權方式進行簡單闡述。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在實際操作中具有相當大的區別。在行政案件中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是申請行政複議,還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某些特殊案例中,行政複議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於除此之外的行政行為,若當事人想提起相關的行政訴訟,則無需先行申請行政複議。同時,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在審查內容上也有相關區別。行政複議需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行政訴訟只需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政複議的審查機關為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進行;對於提起行政訴訟的實施對象則是人民法院,企業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即可。

那在具體實踐過程中,企業家應當如何選擇維權方式?

首先,企業家若對於企業設立的合法性存疑,但能保證企業的合理性,則可先行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將對企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雙重審查,一旦企業家選擇直接起訴,則不可能再申請複議。同時,若企業家對於企業設立合法性與合理性有足夠大的把握,則對於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企業可以選擇直接起訴。

其次,若企業對於侵犯自身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想要拖延其強制實行的期限,則可以選擇先複議後訴訟的方式。根據《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可知,若企業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見,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定期限內企業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或者在行政複議、訴訟結束後,才能實行強制執行權。

此外,明確自身是否想要協調該類侵犯自身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法院的協調性相對於行政複議過程中上級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性較低。如果企業更傾向選擇協調此類行為,則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