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被送到手中?一文讓你不再不知所措

2020-06-23   拆遷衛士

原標題:《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被送到手中?一文讓你不再不知所措

在征地拆遷案件中,時常會有《責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書被送到被拆遷人手中。遇到這種情況,很多被拆遷人往往不知所措。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通過一個案件來講一下有關「責令限期拆除」涉及的主體的問題。

案情概述

林先生是A省B市C區居民,2017年,其房屋所在區域被列入征地拆遷範圍。2018年,林先生收到C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作出的*執強字[2010] 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68條之規定,對委託人做如下行政處罰:責令委託人於3日內自行拆除上述房屋,逾期不履行的將由其予以強制拆除。

代理律師遂以C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作出上述行政強制行為主體違法,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機關經審理作出了維持的複議決定。2019年,委託人訴至倉山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上述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

關於執法主體,代理律師提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而非被告C區城市管理執法局。被告C區城市管理執法進行反駁,認為自己是適格主體一審法院以及二審法院均認可C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所提出的上述答辯意見。

法律分析

一、責令限期拆除行為是行政強制措施而非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可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處罰。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可知,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對「責令限期拆除行為」的性質之所以會出現疑問,其根源在於法律規定上的不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將責令限期拆除行為,表述為一種行政處罰。而與之相矛盾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此條中將 「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獨立於行政處罰行為,作為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所應當採取的行政措施來表述。2008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2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也將責令限期改正行為,作為一項行政強制措施來表述。根據後法優於前法之規定,應當將責令限期拆除行為看做是一項行政強制措施,而非行政處罰。

由於責令限期拆除行為屬於行政強制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為。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作出責令限期拆除行為。因此,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阻止或者延緩隨之而來的強制拆除行為。

二、城市管理執法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行為超越職權

關於城市管理執法局作出上述具體行政行為是否超越其法定職權,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考察:

首先,責令限期拆除建築物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責令限 期拆除行為是一項行政強制措施,而非行政處罰,這一點在上文中已經做了重點分析,在此,不做贅述。

其次,城市管理執法局是否有權做出上述行政強制措施。誠如上文所言,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可知,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而非城市管理執法局。

因此,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阻止或者延緩隨之而來的強制拆除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