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興化男子畢某因飼養寵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被公安機關行政警告
這是《泰州市文明行為條例》生效後
興化公安機關
對不文明養犬行為作出的首例處罰
家住興化市某小區的畢某
飼養了一隻體形較大的寵物狗
5月24日晚
畢某未系狗繩在小區遛狗
致使鄰居徐某受到驚嚇
雙方發生毆打後報警
民警調查發現
這起糾紛是由畢某不文明養犬引發的
後民警對雙方毆打他人的行為進行調解
6月8日
針對畢某違反《泰州市文明行為條例》規定
飼養寵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
興化警方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依法決定對畢某警告
今年以來
興化公安持續加大
《泰州市文明行為條例》涉犬管理宣傳
上門登記發放《文明養犬告知書》3000余份
6月17日
興化市公安局組織數十名警力
到小區、街面開展不文明養犬行為的集中整治
現場責令改正遛狗不系狗繩
攜犬進入人員密集場所等
不文明養犬行為10余次
收容居民小區流浪犬5只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泰州市文明行為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飼養寵物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寵物恐嚇、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攜犬出戶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一點五米以內的牽引帶牽領或者懷抱、裝入犬袋犬籠;
(二)未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
(三)乘坐電梯未避開尖峰時間或者未採取懷抱、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動避讓他人;
(四)攜犬進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五)攜犬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攜寵物出戶時,不及時清理寵物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在禁養區內飼養大型、兇猛類寵物,由公安機關責令在十日內妥善處置,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處置的,沒收寵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