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業績差員工立馬走人,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2019-11-05     河北高院

問:

我所在公司為充分發揮員工潛能,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決定每月對員工的工作業績進行排名,對前三位給予獎勵;對靠後者予以誡勉談話;連續三個月處於後三位的,解除勞動合同。

由於我的排名連續3次倒數第一,公司近日作出了讓已經工作3年的我立馬走人的決定。我雖然不得不接受,但要求公司支付賠償。而公司認為,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其根據事先規定並結合考評情況將我解聘完全合理合法。

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答: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須向你支付賠償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為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該規定表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二是具有所列三種情形之一。本案中,公司既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你,也未額外支付給你一個月工資,即讓你立馬走人,與法律規定相違背。

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即使你排名靠後,甚至是連續倒數第一,並不能說明你不勝任工作,公司也沒有對你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這一程序。

另一方面,公司必須支付雙倍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由此來看,公司必須根據你的原有工資標準,向你支付6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來源:中工網——《勞動午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MVn_O24BMH2_cNUg_EL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