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婁底38名醉駕者被吊銷駕駛證

2019-09-01   婁底在看

醉駕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8月,婁底市又有38名駕駛人因醉駕被吊銷駕駛證,還有1人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終身禁駕。

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終生禁駕者:鍾興玉 蛇形山鎮人


一、酒駕標準: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為飲酒駕車;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毫克/100毫升為醉酒駕車。

二、酒駕處罰標準

酒後駕駛: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證記12分,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以上2000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來源:婁底交警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