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月,大家最關心的話題莫過於——「年終獎扣稅」。
說到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問題,納稅人很急,單位會計更急!
距離農曆2020年春節還有19天,年終獎發放已經進入倒計時,再不發放,真要「留著過年」啦!
對於單位會計來說,糾結的點主要在於:
1、2020年1月發的年終獎,什麼時候申報?
2、單位員工能自行選擇年終獎計稅方式嗎?
3、如果「選錯」年終獎計稅方式,該怎麼辦?
今天,小編就跟大家聊一聊這方面的話題。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工資實際發放的日期所屬的月份即為「稅款所屬期」,稅款所屬期下月的征期為該所屬期稅款對應的「申報期」。
小編提醒,大家可得注意了!雖然是2019年的年終獎,但是,稅款所屬期是以實際發放時間來判定的。
換句話說,2020年1月發放的年終獎,稅款所屬期為2020年1月,2020年2月進行申報,該筆收入是計入2020年的。
根據《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年終獎計稅方式有兩種選擇:
單獨計稅
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所謂「綜合所得計稅」,是對納稅人個人的各種應稅綜合所得(如工薪收入、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進行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全年合計應繳納個稅=(綜合所得收入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小編表示,2020年發放的年終獎,仍在政策過渡期內,所以,目前年終獎計稅仍是「二選一」。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單獨計稅」僅僅算了年終獎繳稅金額,而全年合計應繳納個稅還需要綜合所得應納稅額,所以,小編再為大家介紹一下它的計算公式:
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換句話說,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合計應繳納個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應納稅額
據了解,納稅人可以自行判斷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計稅,扣繳單位在發放獎金時也可以注意把握。
簡單來說,納稅人自己定,或者扣繳單位定,皆可!
有納稅人問小編:為什麼自己的年終獎「不知不覺」就繳稅了?
原因很簡單,你的年終獎計稅方式由單位會計來定的,你要是不放心,也可以向單位會計諮詢一下:選的哪種計稅方式!
據了解,大部分扣繳單位「偏愛」——單獨計稅!
因為單獨計稅,比較簡單,在計算稅款時,不用減除基本減除額(起征點)、「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六項專項附加扣除等。
而綜合所得計稅,需要「操心」的東西太多,例如: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捐贈等。
一般來說,中低收入者選擇「綜合所得計稅」更划算,而高收入者選擇「單獨計稅」更划算。
特別提醒一下:不管是納稅人,還是扣繳單位,如果選擇「單獨計稅」,要留意6個「臨界點」。
分別是:3.6萬元、14.4萬元、30萬元、42萬元、66萬元、96萬元。
比如,發放3.6萬元年終獎,個稅需要繳納36000×3%=1080元,到手34920元。如果多發一元,也就是發放36001元年終獎,個稅需要繳納36001×10%-210=3390.1元,到手32610.9元。多發一元年終獎,到手收入反而少了2309.1元。
對納稅人來說,如果發現自己的年終獎在「臨界點」,可以跟單位會計協商一下解決辦法。
對扣繳單位來說,如果發現員工的年終獎在「臨界點」,請提前告知該員工計稅方式。
選擇年終獎計稅方式,需要注意什麼?
1.
如果部分單位分2次或2次以上給員工發放年終獎,按相關規定,只有其中1次可以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的方式計稅,其他年終獎(獎金)則須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稅。
因此,納稅人在選擇繳納年終獎個稅計算方式時,應提前做好稅務籌劃。
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五條規定:
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意味著: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等不能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可以參照單獨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來計算繳納個稅。
3.
對於有「選擇困難症」的納稅人來說,非常害怕因選錯計稅方式,導致稅負增加,在此,5哥分享一條好消息!
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喊話」:如果納稅人「選錯」了計稅方式,或者代扣代繳義務人使用了另一種方式進行扣稅,導致增加了職工稅負,則可在次年的彙算清繳中,獲得退稅。
換句話說,如果納稅人2020年取得的年終獎,因計稅方式選擇不佳,導致個稅多繳,那麼,在2021年3月至6月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時,申請退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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