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騎電動車闖紅燈,被正常行駛車輛撞倒,經民警調查認定,該女子騎電動車闖紅燈負全責,但女子卻不認同。
監控視頻顯示:事發時,時某某騎電動車由南向北行駛,闖紅燈經過路口,信號燈尚未變綠,時某某繼續行駛,被正常通過路口的轎車撞倒。民警在調取監控視頻後認定,這起事故直接的原因是時某某闖紅燈通行所致。
對此民警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20年03月03日,12時38分,時某某駕駛兩輪電動自行車沿大武口區文明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解放街路口處時,與沿解放街由西向東直行的唐某某駕駛寧A5M395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時某某受傷,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時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燈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
此次事故當事人時某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唐某某無責任。
也就是說,時某某不僅自己要掏錢治傷,還要賠償唐某某車輛損失費。但是時某某認為自己受傷被撞,還要賠錢根本不合理,拒絕在認定書上簽字。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不少電動車駕駛員以為自己是「弱勢群體」,汽車不管怎樣都有責任,自己還可以獲得賠償,殊不知這都是拿生命當「賭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都不能任性,「我弱我有理」更不能成為擋箭牌,不論是行人、電動自行車還是機動車,都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各行其道,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