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頎一期等3股東違規減持科華控股 吃江蘇證監警示函

2020-02-06     中經網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6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2號)顯示,經查,上海尚頎股權投資基金一期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上海尚頎增富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揚州尚頎股權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夥)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三家合夥企業作為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科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華控股」,603161.SH)股份1323.82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9.92%,上述股份來源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取得的股份。2019年11月19日至20日,三家合夥企業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合計減持公司股份24.6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0.18%。該減持行為未提前15個交易日預先披露相關減持計劃,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二、上海尚頎股權投資基金一期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在科華控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承諾,減持科華控股股票前,應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並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本次減持過程中,上海尚頎股權投資基金一期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未在三個交易日前披露減持計劃,違背了上述承諾。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三家合夥企業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上海尚頎股權投資基金一期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成立於2013年2月6日,註冊資本1億人民幣,執行事務合伙人為上海尚頎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第一大股東為南方希望實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3%。南方希望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新希望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第二大股東為上海汽車集團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2%,第三大股東為上海尚頎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股比例7%。

上海尚頎增富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成立於2014年9月30日,註冊資本2.95億人民幣,執行事務合伙人為上海尚頎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第一大股東為揚州尚頎股權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夥),持股比例33.9%。

揚州尚頎股權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夥)成立於2013年6月13日,註冊資本3.45億人民幣,執行事務合伙人為上海尚頎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第一大股東為揚州天富龍汽車內飾纖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8.82%。

科華控股成立於2002年6月13日,註冊資本1.33億元,於2018年1月5日在上交所掛牌,陳洪民為法定代表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陳洪民為第一大股東,持股4736萬股,持股比例35.5%,上海尚頎股權投資基金一期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為第三大股東,持股828.07萬股,持股比例6.21%,上海尚頎增富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為第六大股東,持股330.51萬股,持股比例2.48%,揚州尚頎股權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夥)為第八大股東,165.25萬股,持股比例1.24%。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規定: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前,我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產、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於對上海尚頎股權投資基金一期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12號

上海尚頎股權投資基金一期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上海尚頎增富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揚州尚頎股權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夥):

經查,發現你們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你們作為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科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華控股)股份1323.82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9.92%,上述股份來源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取得的股份。2019年11月19日至20日,你們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合計減持公司股份24.6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0.18%。該減持行為未提前15個交易日預先披露相關減持計劃,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們應嚴格遵守《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杜絕違法違規行為再次出現。同時,要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的學習,進一步提高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規範意識。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2月3日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Jav7GXAB3uTiws8KISs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