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教育局制定了《泰安市校外培訓機構負面清單》(以下簡稱《清單》)。據悉,《清單》共列出了40項行為,涉及校外培訓機構辦學的各個方面,為相關部門日常監管的重要依據。 該《清單》是相關部門辦學許可、日常監管、年度檢查、發布黑白名單的重要依據,校外培訓機構出現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或會同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黑名單、年度檢查為不合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或予以取締。
泰安市校外培訓機構負面清單
1、國家機構不得面向社會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2、社會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3、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4、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不得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5、未經審批取得營業執照和辦學許可證,不得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6、不得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
7、 決策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條件和標準不得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
8、法定代表人不得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之外的人員擔任。
9、設置標準不得低於規定的場所條件、師資條件、管理條件等基本要求。
10、辦學場所的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不得違反有關管理規定。
11、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含教研員)。
12、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外籍人員。
13. 不得聘用無教師資格的教師從事學科知識培訓。
14、專兼職教師結構合理,數量充足,所配教師不得與培訓項目及規模不相適應。
15、教師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號應在其網站及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未公示的教師不得從事學科類培訓。
16、與所聘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17、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不得違反黨建有關規定應建未建黨組織。
18、未經財務清算並報審批機關批准,不得分立、合併。
19、不得擅自改變校址、名稱、層次、類別、項目。
20、舉辦者變更,未經舉辦者提出、未經財務清算、未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未報審批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21、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22、不得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
23、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並向社會公示,未向社會公示不得隨便收取費用。
24、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25、收取的費用不得隨意改變用途,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26、設置會計帳簿,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的制度規定。
27、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校外培訓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28、積極回應培訓對象及監護人的合理訴求,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們的合法權益。
29、與培訓對象或其監護人簽訂書面培訓合同,對於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不得無故不退、少退或緩退。
30、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31、不得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不得通過虛假宣傳招攬生源、騙取錢財。堅決抵制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等行為,杜絕商業廣告進校園。
32、不得利用紅領巾等少先隊標誌標識、「紅領巾」「少先隊」等專有稱謂進行商業營銷宣傳、開展商業活動。不得發放印有商業營銷宣傳內容的學習用品。
33、不得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
34、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不得對學齡前兒童進行「小學化」教學。
35、針對在校中小學生開展培訓的,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 :30,不得留作業。
36、不得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37、不得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
38、開展學科類的培訓班名稱應根據學生所處年級和參訓學科命名,培訓班的名稱、培訓內容、招生對象、進度安排、上課時間等應通過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審核並在培訓機構招生諮詢處及其網站醒目位置公示,未通過備案審核或公示的,不得招生培訓。
39、不得與中小學校聯合辦學,嚴禁與中小學校聯合招生,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40、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行為辦學。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J9P_8W0BMH2_cNUgQfL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