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用工單位可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2019-09-27     北京社保專家

很多人從勞務公司花錢雇了員工,但是和現在的崗位不匹配,能不能退回或者更換。這是困擾很多用人單位的事情。今天張老師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那些情況可以退回,希望能幫到大家。

  •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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