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被稱為「農村土地制度實現重大突破」,重點突出這三大亮點!
亮點一、防止隨意侵占土地 加大補償力度
在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於「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同時明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開發建設及法律規定可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等六種情形需要用地的,可徵收集體土地。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特別是,刪除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這個規定。
亮點二、允許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住宅。針對社會關注的城裡人是否能去農村買宅基地?答案是目前肯定不行。
亮點三、農村集體經營性土地可以直接入市流轉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刪去了從事非農業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並增加了新的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需要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來源:土流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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