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意義
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確權登記,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農村制度改革、加快城鄉融合發展、推進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礎。2019 年中央 1 號文件明確提出「加快推進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力爭2020年基本完成。」各地應充分認識開展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義,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部署推進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明晰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房屋等不動產產權,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增加農民經濟收入,盤活農村資源資產,為實現鄉村振興奠定基礎。
二、工作任務
(一)制定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各地應在充分摸排調查本地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定詳盡的工作方案,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全面做好方案的實施。省廳定期調度各地工作開展情況,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地區及時跟進督導。
(二)實現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權籍調查全覆蓋。
本次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權籍調查,以尚未完成登記發證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為重點。對於只完成登記發證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開展補充房屋調查。
對於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構)築物均未開展過權籍調查的,應開展房地一體的權籍調查;對於已完成地籍調查尚未登記發證但符合發證條件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對原有地籍調查成果進行核實,並對地上房屋等建(構)築物進行補充調查,形成房地一體的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對於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尚未開展地籍調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構)築物已經登記發證的,應對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補充權籍調查,並做好地上房屋等建(構)築物落宗。調查完成後,各地按照《不動產登記資料庫標準(試行)》要求,建立不動產權籍調查資料庫。
(三)依法依規開展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已登記發證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原證書繼續有效。未登記發證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完成房地一體權籍調查後,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規定和土地確權政策要求,依法確權,規範登記,嚴格執行有關收費規定,按時實現「到 2020 年底,完成全國農村不動產權籍調查,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頒證率 90%以上,基本實現應登盡登」的工作目標。
(四)規範農村不動產登記成果管理。
各地進一步加強農村不動產登記信息化建設,將登記成果納入現有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台,保障登記數據實時準確上傳。各地於 2020 年 11月底前完成農村不動產登記數據成果的匯交。
三、工作原則
(一)把握重點,紮實推進。各地以未確權登記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為工作重點,優先開展房地一體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組織作用,按照自然資源部《農村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指南》要求,結合實際,因地制宜,選擇合理的權籍調查方法和技術路徑,實現農村不動產權籍調查全覆蓋。
(二)加強調研,破解難題。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情況複雜。在具體工作中,對於發現、暴露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面積標準、房屋調查標準等認定中存在的疑難問題,要加強調查研究,在處理疑難問題時,要依法依規,也要尊重村規民約,各縣(市、區)範圍內應保持政策相對一致。
(三)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各市、縣(市、區)積極探索創新工作方法、優化工作流程,對於因歷史原因造成相關申請材料缺失的,能不補辦的儘量不補辦,必須補辦的依法簡化補辦程序,在權屬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採用有效措施,切實提高登記發證效率。
四、時間安排
(一)準備階段。(2019 年 11 月底前)。省廳統籌部署推進全省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各市、縣(市、區)全面啟動,制定工作方案,落實工作經費,做好資料準備、工程招標、人員培訓等準備工作。
(二)實施階段(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開展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權籍調查,建立農村不動產權籍調查資料庫。根據權籍調查成果進行確權登記,發放不動產權證書。
(三)成果匯交及驗收階段。(2020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2月底)。各市完成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確權登記數據成果匯交,省廳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統一驗收。
來源:山東省自然資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