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過年,看完這篇文章再出發!

2020-01-23   北京政法

春節

出遊

1

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吳某與某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約定由某旅行社組織吳某前往泰國旅遊。旅遊過程中,吳某在海邊突然摔傷。某旅行社工作人員對吳某進行急救後,將吳某送往當地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暈倒(異物絆倒)致溺水。後,吳某的親屬赴泰國對其進行護理。回國後,吳某被轉入某國內醫院繼續治療,被診斷為頸部外傷、第4頸椎骨折、脊髓不完全性癱瘓。現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某旅行社返還團費並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在內的各項損失共60多萬元,某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吳某在正常的行走過程中突然摔倒,某旅行社對吳某的摔傷沒有過錯,吳某所稱某旅行社的其他違約行為與吳某的摔傷不具有因果關係。吳某摔傷後,某旅行社及時採取了救治措施。某旅行社在全部旅遊行程中,已經盡到了必要的提示、協助及處理義務,故該旅行社不應對吳某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某旅行社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是旅遊責任險,因旅行社沒有過錯,故對於吳某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亦不予支持。因吳某在旅遊過程中摔傷,影響了其旅遊行程,導致雙方旅遊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故對於吳某要求退還旅遊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2

對旅遊經營者的建議

溫馨小提示

旅遊經營者作為旅遊活動的組織者和管理者,要嚴格按照《旅遊法》的規定組織旅遊活動,嚴禁各種違法違規操作。比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合法、合理地確定團費,實現旅遊價格和價值的統一,促進旅遊市場的規範化運營和管理。

旅遊經營者應對合同條款充分解釋、明確告知,不得以格式條款免除己方義務,加重旅遊者負擔。對於易發生爭議的內容要作出詳細具體的約定,如旅遊費用包含的具體項目、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尤其是交通工具、食宿標準、行程安排、對導遊的要求等要儘量具體細化。對於旅行中的保險事項,比如醫療、人身損害保險,旅遊經營者亦應當向旅行者進行提醒,儘量減少因旅行中出現意外傷害給雙方造成損失。

3

對旅遊者的建議

溫馨小提示

選擇旅遊經營者時,要注意審核經營者資質。儘量選擇有品牌、有知名度、口碑好的旅行社,為自己的旅行提供相對可靠的保障。.

旅遊者要充分認識「低價團」背後的風險,認清低價團的本質,不要因為貪圖便宜而吃虧上當。如果發現旅遊經營者存在上述行為,旅遊者應該及時向旅遊、工商等主管部門舉報,因此而發生糾紛的,旅遊者應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或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投訴或申請調解。

來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