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曾秀寶

2019-07-17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曾秀寶(身份證號3590021973****2042):

本院受理原告吳光林與被告曾秀寶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940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吳光林起訴請求如下:1、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160000元及按月利率2%計算支付該款自2018年5月16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止計算利息(計算至起訴之日止利息約為384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2019年10月21日9時00分前,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0月22日9時00分在本院湖濱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八日

承辦法官:龔壽慶 書記員:王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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