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到手,廈門女業主為何仍要索賠1200萬?

2019-12-14   清朗天空

來源:廈門市思明區法院

在豪華大床上醒來,

拉開窗簾,

隔著超大落地窗,

絕佳的海景便映入眼帘,

極目遠眺,

一片心曠神怡!

在家中盡享無限美景

真是心中理想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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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

說好的落地窗變高台窗


2016年4月,王女士和開發商簽訂合同,約定購買一套建築面積223.9平方米、總金額931餘萬元的豪宅。2016年6月,王女士通過按揭方式支付完全部購房款。

王女士表示,在看房過程中,開發商多次向王女士宣稱訟爭房屋的客廳(包括臥室)系7.2米麵寬橫廳,具超大落地窗,享受巨幕窗天海景,其樣板房也做出了同樣落地窗的展示。但交房時,王女士發現客廳根本不是落地窗,而是距離地面一米多高的高台窗。





事後,雖然多次溝通,但是開發商告知王女士,該房型原本規劃就是高窗,且無法恢復變更成大落地窗。王女士認為,開發商銷售廣告和宣傳均宣稱22層以上的高樓層系超大落地窗,可享受「巨幕窗天海景」,實際交付的房屋與承諾嚴重不符,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王女士認為自己有權拒絕交接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此外,王女士認為,開發商已構成欺詐,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開發商

未欺詐銷售無須擔責

對於王女士的訴求,開發商表示,訟爭房屋依據規劃設計本就是客廳(包括餐廳)和主臥為高台窗,並未欺詐銷售,無須承擔違約或賠償之責,也沒有義務將高台窗變更成落地窗。

此外,開發商認為,訟爭房屋除了客廳、餐廳、主臥及保姆房的衛生間為高台窗外,其餘房間均為落地窗。交付給王女士的訟爭房屋為落地窗戶型,開發商根本不存在違約。同時,訟爭房屋的部分高台窗經過竣工驗收,在採光、觀景上沒有任何問題,開發商也無義務配合整改。

法庭上,開發商還表示,在他們眼中兩種窗台類型沒有好壞之分,不存在欺詐之說;而從客觀上說,開發商也沒有誘使王女士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果王女士在購房時對訟爭房屋的窗戶高低及分布存在分歧,也應是其個人存在誤解,而不應認為開發商存在欺詐。


最後,開發商認為,即便雙方對訟爭房屋的落地窗約定不清,現交付符合規劃設計且竣工驗收的房屋,符合《合同法》對合同約定不明的規定,開發商並未違約。


近日,思明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在於,開發商是否在銷售過程中明確告知王女士訟爭房屋客廳(包括餐廳)和主臥的窗戶類型。

儘管開發商否認其銷售人員所提的「落地窗」說法。但其官網「7.2米麵寬橫廳,超大落地窗,極致享受巨幕窗天海景」的宣傳,對訟爭房屋客廳窗戶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應當視為要約。

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約束雙方當事人,開發商未交付符合約定的房屋,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儘管開發商對訟爭房屋的宣傳確有失實之處,但考慮到該房屋項目確實存在落地窗和高台窗兩種戶型,難以認定開發商存在欺詐的故意和行為,但可以認定開發商存在重大過失。

思明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應按總房款的5%賠償王女士經濟損失465725.65元,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目前已撤回上訴。

小編提醒大家,

今後在購房時,

一定要注意明確合同約定,

避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