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微商經營之刑事法律風險

2019-09-21     中國社交電商網

朋友圈微商經營之刑事法律風險

移動互聯時代,社會化媒體已成為經營主體進行營銷的重要渠道。微信營銷模式正是經營主體運用社會化媒體進行營銷的新手段,同時也是目前經營主體最為青睞的一種營銷模式。據易觀國際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目前大約有1000萬人參與到微商營銷中,微商行業每年創造的經濟效益已達幾百億元。然而,在微商這種新興營銷模式給客戶帶來便利性的同時,其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問題也日益顯露出來。筆者通過研究朋友圈微商營銷模式發現,其非法經營行為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刑事法律風險:

1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微商作為一種新型電商,較之於傳統電商經營存在諸多監管漏洞,對於銷售產品的來源與質量缺乏審查保障機制,給了不法商家可乘之機。在朋友圈微商銷售的產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情況經常存在。根據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滿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本罪是典型的數額犯,要求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多次銷售未經處理的,數額累計計算。所以,微商經營者銷售偽劣產品累計數額達5萬元以上,就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2涉嫌詐騙罪

由於微商主要通過社交媒體進行營銷,具有很大的隱秘性。有的微商經營者與客戶談好生意,待客戶付款後,便將客戶「拉黑」,導致客戶再也聯繫不上微商經營者。對於這種「只收錢、不發貨」的微商經營者,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會涉嫌構成詐騙犯罪。

3涉嫌虛假廣告罪

微商經營者如果為推銷商品,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偽造交易記錄,欺騙消費者,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222條規定,將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可能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4涉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微商經營者如果明知是侵權複製產品而予以銷售的,就涉嫌銷售侵權複製品犯罪。根據刑法第218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情形包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5涉嫌非法經營罪

微商經營者如果未經國家許可,經營銷售國家特許經營產品,就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當然,對於移動網際網路時代「低門檻、輕成本、微創業」的新型商業模式,既要正視其可能存在的問題、面臨的風險,也應看到其給消費者帶來的便捷,採取相應措施,促使其健康發展:

其一,完善法律法規,堅決懲處不法經營者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的缺位、執法的不力,違法成本過低,是不少微商經營者敢於以身試法的重要原因。因此,應加強針對新型領域細化立法,明確微信平台對微商運行的監管職責,強化對微商運營審查、監督機制。

其二,強化消費者的維權意識與法治思維方式。有些微商消費者面臨侵權時,由於缺乏應有的維權意識,認為損失數額不大,嫌麻煩,不了了之,無形中縱容了不法微商經營者。有的消費者即使想要維權,但苦於證據意識不強,在微信聊天交易時沒有保存好相關證據,導致維權困難。因此,應當加強宣傳、釋法,強化消費者自身的法律意識與證據意識,支持、鼓勵消費者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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