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負債後,通過離婚協議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的,債權人能否要求撤銷?

原標題:夫妻一方負債後,通過離婚協議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的,債權人能否要求撤銷?

夫或妻一方負債後,夫妻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並約定房產歸孩子所有。離婚後,一方因負債被起訴,法院能否撤銷一方將房產個人份額無償贈與孩子的行為?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10月李大多次向王某借款,後未全部償還,王某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2021年3月,法院查封了李大與妻子孫某共有的A房產(登記在李大名下),後王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李大歸還借款。法院經審理判決李大償還王某借款34萬元。後李大未按照判決內容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王某得知,2020年12月,李大與孫某在山東省平邑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李大與孫某共有的A房產歸兒子李小所有,A房產剩餘貸款以及其他所有債務均由李大承擔。

2023年7月,王某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將李大、孫某、李小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大、孫某將A房產贈與李小的行為無效並予以撤銷。經查,涉案A房產評估價值為72萬元,最終,法院判決撤銷李大將涉案A房產房款中的36萬元(72萬元*50%)無償贈與李小的行為,該案現已生效。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

1.王某是否享有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具體到本案中,李大向王某借款,該債權經法院生效判決予以確認,因李大未按期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李大於2020年12月在離婚協議中將A房產無償贈與李小所有,該贈與行為導致其財產減少,損害債權人王某的利益,給王某造成債權難以實現的損害後果,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王某具有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王某稱,其在2022年8月執行局談話筆錄中了解到案涉A房產已無償贈與李小的情況,隨後起訴行使撤銷權,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李大的起訴未過除斥期間。

2.王某撤銷權行使的範圍。李大與孫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婚後共同財產A房產無償贈與李小所有。案涉各方當事人均對A房產市場價值評估報告無異議,評估結論為72萬元。王某的撤銷權雖然不得對抗善意的房屋買受人,但可及於李大將涉案房屋購房款個人部分無償轉讓的行為。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立法原意在於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護債權人利益,維持信用交易體系。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故李大將案涉樓房房款的36萬元(72萬元×50%)無償贈與李小的行為應予以撤銷。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規定進行了完善,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負債,該方通過離婚轉移個人財產,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訴訟撤銷相關財產處置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版權聲明:轉載自山東高法,來源:山東省平邑縣法院,如有問題及時聯繫,不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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