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累犯的標準是什麼?

2024-06-21     法妞問答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情形。

網友諮詢:

認定累犯的標準是什麼?

汪洋律師解答: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刑罰執行完畢」,是指刑罰執行到期應予釋放之日。認定累犯,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的起始日期,應當從刑滿釋放之日起計算。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因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並未執行,不具備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的要件,故不應認定為累犯,但可作為對新罪確定刑罰的酌定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汪洋律師補充:

罪犯被判刑之後再次犯罪,說明其主觀上不思悔改,對社會秩序、法律秩序所持的是公然藐視乃至敵視的消極態度,對正常的社會法律秩序存在破壞踐踏的潛在危險性,依法需要對其從重處罰。雖然對於累犯需要從嚴、從重處罰,但是對於累犯的認定也應當嚴格遵循法律的相關規定,必須在刑法條文的語境下加以認定,而不能隨意進行擴張解釋、恣意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汪洋律師

雲南興滇(昆明)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擅長處理各類民事糾紛,收費合理,歡迎諮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9d604a32eb6e0da051d99986d4ccf2f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