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對其承包的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那麼,土地經營權人一般享有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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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營權人一般享有什麼權利
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規定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具體包括:
(1)占有權。土地經營權人取得土地經營權後,即有權占有承包方的承包地。
(2)使用權。土地經營權人對承包地享有使用權,就是利用承包地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權利。
(3)收益權。土地經營權人占有、使用承包地的最終目的就是取得農業生產經營的收益。
(4)改良土壤、建設附屬設施的權利。
(5)再流轉的權利
(6)以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的權利。
(7)其他權利。土地經營權人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享有其他權利。
律師補充: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用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1、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6、違約責任。
【法律法規】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馮超律師簡介
中共黨員,具有律師執業資格。專注於合同糾紛、拆遷安置、刑事辯護、行政訴訟、法律顧問,並常年致力於企業法律顧問服務。始終堅持「專業、誠信、厚德、崇法」的執業理念及辦案精神。